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经验规定定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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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技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Ⅰ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1

33

35

40

0.9

1.0

1.1

1.2

多层

24

26

28

30

1.5

1.6

1.7

1.8

中高层

23

25

1.9

2.0

2.2

高层

20

3.5

办公建筑类

50

2.5

3.0

5.0

6.0

商业建筑类

60

4.0

55

5.5

6.5

Ⅰ类气候区:

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

汉中、安康、商洛。

注: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三章建筑间距

3.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1小时

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

西安

34°

16′

20°

1.31

1.35

1.40

宝鸡

23′

1.32

1.36

1.41

咸阳

21′

铜川

35°

03′

1.45

渭南

31′

1.42

汉中

33°

1.25

1.28

1.34

安康

32°

42′

1.24

1.33

商洛

56′

1.29

1.38

延安

36°

36′

1.43

1.47

1.53

榆林

38°

17′

1.58

1.64

杨凌

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

(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3.5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15°

(含)

15°

~30°

30°

~45°

45°

~60°

>60°

折减值

1.00L1

0.90L1

0.80L1

0.95L1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相互夹角大于45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两侧

单侧或无

(被遮挡)

13

-

18

15

12

10

8

6

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

“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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