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临时通水调度运行管理办法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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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制度。
中线局成立临时通水指挥中心,负责全线统一调度;
河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北京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河北直管建管部和惠南庄建管部成立分指挥中心,负责辖区调度运行工作,服从中线局临时通水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
4、各建管单位制定的与调度运行相关的规程、规定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中线局指挥中心职责和任务
1、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临时通水指挥机构的领导,负责与北京市和河北省有关机构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北京市水量需求和河北省水量供给情况。
2、负责全线总调度。
根据需水情况和水源情况、负责编制旬、月、年度总用水计划,制订调度运行方案,负责全线的调度运行工作。
3、负责全线用水合同管理工作。
4、运行期间,掌握全线运行情况,根据需要改变运行方式,制订、下达各项调度指令,通报运行参数,掌握并记录全线流量、水位变化情况,积累原始运行数据资料。
5、监督检查二级管理单位(河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北京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河北直管建管部和惠南庄建管部)、运行单位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指导、检查测流、巡视工作,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对违纪、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6、收集、预测气候变化对调度运行的影响,并及时布置应对措施或调整运行方案。
7、制定发生水污染、机电设备故障等事故时,全线控制站、分水闸、泄水闸的控制方案,事故结束后指导恢复通水。
8、实施科学调度,组织落实高科技手段在调度运行中的应用,提高调度的科技水平。
9、收集全部运行资料,写出阶段性运行总结,通水结束后,编写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2008年临时通水工程运行报告。
10、负责全局调度运行的科学试验及技术改造,提高全线安全经济运行水平。
组织全线调度运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二级管理单位指挥中心职责和任务
河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北京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河北直管建管部和惠南庄建管部,其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落实中线局临时通水指挥中心下达的供水调度计划,研究制定所辖范围内供水运行调度方案。
2、传达执行中线局临时通水指挥中心的指令并监督现地运行单位执行指令情况。
对运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线局临时通水指挥中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汇总、分析、上报所辖范围临时通水期间的调度运行情况(包括水位、流量、闸门开度、冰情、设备运行情况等),组织调度运行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提高调度运行水平。
4、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通水供水计划上报及供水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所辖范围临时通水期间调度运行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6、应急调水结束后,搜集整理运行资料,写出辖区临时通水调度运行总结。
7、负责所辖范围内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量计量、防汛等业务联络及协调工作。
8、完成中线局临时通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现地运行单位任务
1、严格执行临时通水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汇报执行情况。
一旦发现险情,迅速汇报。
对运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2、运行期间,应按规定做好辖区渠道、建筑物的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各运行单位应派技术骨干到现场参加值班,协助一线人员处理好现场问题。
3、按照运行要求做好水位、流量、闸门开度、冰情等水情测报工作,做到观测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4、通水结束后整理运行资料,写出本单位运行总结。
5、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调度运行的技术和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6、记录、汇总、上报所辖范围内供水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做好运行分析。
7、通水前组织人员清除渠道内杂草、杂物及影响输水的障碍物。
8、各单位应及时观察辖段内的水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七条调度运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
1、中线局临时通水指挥中心人员应及时根据渠首流量、沿线水情、冰情、分水情况进行流量匹配,并下达调整指令;
遇到水位超限、冰塞等情况,及时通过调度解除冰塞等险情;
及时整理全线运行资料,编写阶段性运行报告。
2、各建管单位值班人员不定期对各自辖区内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3、水位观测人员应按时进行水位、流量、冰情观测,并做好记录。
4、现场操作人员接到指令后做好指令记录,并及时按操作指令认真操作,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操作信息反馈给上级临时通水指挥中心。
5、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在通水期间应认真完成渠道、交叉建筑物的看护、巡视、维护工作;
完成机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巡视维护工作;
负责供水设备、设施的供水监测数据、运行维护台帐等的记录、汇总上报工作;
根据上级指令,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落实供水设备设施的防汛、防冻、防火等安全措施。
6、现场工程保卫巡查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持工程正常运行环境,维护好输水秩序,防止偷水、抽水、洗澡、洗衣、倾倒垃圾现象,防止设备设施损失。
7、各级运行人员均有义务对调度运行中发现的管涌、冰塞、设备故障等对调度运行、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情况及时汇报。
第三章运行管理制度
第八条值班制度
1、各级临时通水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好值班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
运行人员要24小时全天候值守,临时通水指挥中心随时按值班表查岗。
2、除提前请示临时通水指挥中心经批准者外,凡二十分钟内二次电话找不到者为擅离职守;
在接到临时通水指挥中心指令,十五分钟内没有执行的为不服从调度指令。
3、现场运行人员定期对工程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逐级汇报;
河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北京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河北直管建管部和惠南庄建管部值班人员不定期对各自辖区内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4、值班期间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不得饮酒、打牌、赌博;
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5、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值班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批准,否则责任自负。
6、调度运行中遇到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地向上级临时通水指挥中心汇报和请示,并根据上级指挥中心的指示要求及时处理。
7、值班期间认真做好水情、冰情、工情记录,各运行单位4小时上报一次运行情况,特殊情况按调度指令执行。
第九条巡视制度
1、临时通水期间,实施定期巡视渠道、设备制度。
渠道、设备巡视由现地运行单位负责完成,河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北京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河北直管建管部和惠南庄建管部对所辖范围的工程巡视有监督责任。
2、渠道巡视规定:
(1)临时通水期间输水渠道沿线每公里安排两名巡查人员进行巡回安全巡查。
巡查监视的内容主要包括输水渠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输水水情、冰情及输水安全状况等,在防洪度汛、突发事件期间应增加巡视次数。
(2)输水渠道的安全运行主要项目包括巡查渠道沿线渗漏、管涌、边坡的变形、开裂情况、衬砌版的完整性、渠顶是否有塌陷、坡面排水系统畅通情况、汛期沿线排洪设施的运行情况、渠道沿线防洪堤的完整性和是否满足防洪要求,雨季渠道两侧边坡水土流失情况等。
应重点检查临时通水期间的临时埋管等临时通水建筑物、临时通水建筑物与已建成建筑物交接部分。
3、输水水情、冰情巡视。
水情、冰情的巡视结合巡堤检查进行,巡视内容包括渠道内水情、冰情、渠外水位、水污染、是否阻水等,发现冰塞、阻水、水污染等情况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4、渠道安全输水巡查主要巡查输水渠道沿线环境状况,防止渠道两侧受污染的地表水进入渠道,防止渠道两侧堆积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料,阻止无关人员在渠道两侧的安全警戒区以内活动(暂定永久征地红线为安全保护区),维护输水秩序,防止偷水、洗衣、洗澡,在渠道两侧挖土、挖沙,监督过渠车辆在通过跨桥梁时的行驶速度及安全保障性能,检查及护送有运送有毒危害物质的车辆安全过渠等。
5、每次巡视检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巡查人员签名。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并详细记录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6、设备巡视:
(1)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清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安全运行,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
(2)运行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至少应每2小时对运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并按要求记录各种运行参数。
特殊情况时应增加巡视次数。
(3)运行人员在设备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时应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对无法判断和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向值班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4)运行人员在等待检修人员处理自己无法判断的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期间,应有专人对该设备进行监控,除紧急情况外不宜对该设备进行操作,以免故障扩大。
(5)运行人员和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在巡视中发现设备故障和异常,如当班期间无法处理应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中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每天应对各降压站内设备巡视两次以上,对有蓄电池的降压站,每周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检查测量。
(7)遇到天气突变、雷雨、高温、严寒、开关事故跳闸及重合闸自投装置动作和设备有异常现象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强或进行特殊巡视。
(8)进行设备巡视应按规定路线和记录本规定巡视内容逐步逐项检查,做好记录,不得遗漏,并严格遵守各项运行规程的规定。
(9)供电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在运行过程中应做好如下记录:
调度操作指令记录;
运行工作记录;
设备缺陷记录;
断路器故障跳闸记录;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调试工作记录;
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蓄电池调整及充电记录;
避雷器动作记录;
事故、故障及异常运行记录;
运行分析记录;
培训记录等。
(10)巡视人员发现有偷水及在渠道内洗衣、洗澡、违规车辆运行等活动时,应及时劝阻,不得采取暴力等违法措施,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第十条调度指令
1、调度指令实行下达及反馈制度。
有关开停机、分水、泄水、闸门启闭等,必须遵照临时通水指挥中心指令执行,按照从上级到下级的顺序逐级传达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特殊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或汇报。
2、调度值班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调度指令的内容需调度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应复诵命令并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毕的时间,执行结果无反馈视为调度指令未执行完毕。
在发布和接受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
3、如受令人对调度指令内容有疑问或不清楚,可立即向发令人请示解释;
如受令人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如发令人仍重复指令时,则现场人员必须迅速执行。
4、当发生拒绝执行正确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临时通水指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应向负责人汇报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请中线局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水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