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三期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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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28665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高新经发(2012)166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9月21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4年4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86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肆仟肆佰玖拾叁万肆仟柒佰捌拾玖圆壹角贰分

  (小写)¥:

44934789.12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_年月日

  订立地点:

青岛高新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

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25 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1.26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8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9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0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31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2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34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3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9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40 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缺陷: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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