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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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

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

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

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载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运营站经营者,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

超过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7年12月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1辆次的并处5000元罚款,改装2辆次的并处1万元罚款,改装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2万元的罚款。

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

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35—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16—32名。

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

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

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

如果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

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际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标志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

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在重要的收费站出入口、弯道、爬坡道增加引道,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实施强制卸载,同时实施处罚,对超限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

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

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车辆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通总队汇编成册,下放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

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

对非法改造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公安交警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2公里以内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5公里以内押送货车进入治超检测站点检测;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与交通部门共同进行认定。

如不超限超载,予以放行;

如超限超载,则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3)滞留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在卸载和处罚后,与交通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复检确认,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5)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籍贯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可以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配有称重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单独执法,但必须在称重和严格卸载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和记分。

公安交警在治超检测站点5公里以外的国省道、县乡道发现并经检测确认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立即责令停驶,就地就近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

对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许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卸载并处罚。

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第七条经委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焦炭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

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经委、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

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安监部门应以加强源头管理、打击超载、治理隐患为重点,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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