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编制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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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研究》课题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之子项目《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矿产勘查规范总则研究》下的课题之一,承担单位是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协作单位是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15218-94)是从供水的角度,为适应地下水资源勘查设计、报告编写、审批、统计,水源地立项、设计,国民经济计划、规划以及水资源开采分配等方面对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的需要而制定的,适用范围仅为供水用水源地地下水,未涵盖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卤水等地下水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增加,要求对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修订已列入国家标准2019年制修订计划,计划号20191064-T-334。

(二)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起草。

(三)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起草组由长期从事水文地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主要起草人为张明燕、于义强、王延涛、张大伟、李玉喜、修艳敏、钱学溥、宾德智、李文鹏、韩再生、刘久荣、王珏、王婉琼、刘建芬。

(四)主要工作过程

本课题总体设计于2016年7月通过专家审查。

课题组系统收集整理以往研究成果,梳理总结1994年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专家研讨,2016年度赴9个省(区)开展了调研和座谈会,2017年度和2018年初赴7个省(区)开展了补充调研和座谈会,多方听取对分类分级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1.明确研究方向

在调研工作开展前召开。

2016年7月12日,课题组组织了一次涵盖高校、科研院所、地质队、矿山、设计院等专家学者、中心领导参加的综合研讨会,明确了研究方向:

(1)地下水资源与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具有不同的属性,资源的形成、赋存与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相比,具有两个主要特点:

①地下水资源具有流动和可恢复的特点(石油天然气具有流动性,但开采后不可恢复。

深层卤水矿类似);

②地下水资源由补给资源和储存资源构成(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矿产无补给资源)。

(2)对比研究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可开采量)与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矿产中的可采储量,修订时考虑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卤水)资源与其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基本术语的一致性。

(3)探讨定义广义的地下水资源,以涵盖地下水(水源地)、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卤水等。

2.梳理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标准(以下简称“94年分类标准”)名称未准确反映标准的内容。

标准的内容是对地下水勘查、评价的取得的地下水量进行分类,并按不同勘查程度对求取的地下水量进行分级,原标准名称“资源分类分级”从字面来看就是对资源进行分类、对资源进行分级,有较大歧义。

(2)94年分类标准中“资源量”概念不清晰,“资源量”与“允许开采量”混用。

比如“3.2根据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允许开采量划分为5级,分别用大写的英文A、B、C、D、E5个字符代表;

尚难利用的资源可分为3级,分别用英文字符Cd、Dd、Ed代表。

其中,A、B、C、Cd属探明资源量,D、Dd属推断资源量,E、Ed属预测资源量。

”“3.5地下水资源的级别与勘查阶段基本对应。

水源地扩建勘探报告,主要提交A级允许开采量,也可提交部分B级允许开采量。

水源地勘探报告,主要提交B级允许开采量,也可提交部分A级、C级允许开采量。

水源地详查报告或区域水文地质详查报告,主要提交C级允许开采量,也可提交部分D级允许开采量及Cd、Dd级尚难利用的地下水资源量。

水源地普查报告或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可以提交不同类别的D、E级地下水资源量。

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可以提交不同类别的E级地下水资源量。

”从标准条文可以看出,94年分类标准中的资源量既具有总量的含义,又同时在分量中混用资源量,概念十分不清晰,而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中的资源量是资源储量总量中经济意义属内蕴经济的那一部分。

鉴于固体矿产、石油天然资源量概念明确,为不引起混淆,本次修订时,不再用地下水资源量的概念。

(3)94年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仅为供水用水源地地下水,未起到统一涵盖(供水用)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卤水等顶层分类标准作用。

(4)94年分类标准内容上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有高度重叠。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是我国编制最早、影响较大的有关地下水资源的标准,1978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更新,目前仍然是供水水文地质勘查依据的主要标准。

94年标准中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阶段划分、允许开采量的分级均源于此规范。

(5)94年分类标准中尚难利用资源分类及代码,在水源地勘查中基本未采用。

原分类分级标准将地下水资源分为:

能利用的资源(允许开采资源)和尚难利用的资源,分别对应我国原储量表中有表内、表外储量,与1992年我国制定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关于固体矿产资源的分类相一致。

在水源地勘查中,一般提交C级以上允许开采量,属能利用的地下水资源。

在水源地普查,以及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较低的区域,提交C级以下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因其勘查程度低目前难以利用,一般不能设计开采,实质上等同于尚难利用的资源,因此在C、D、E级以下再分出Cd、Dd、Ed级意义不大。

在原全国储委审批的水源地勘探报告(1998年前)中,均未提交Cd、Dd、Ed级允许开采量。

(6)94年分类标准包含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区域水文地质详查,以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为主要目的,是目前我国地质调查的重要内容,只有在计算允许开采量时才用到此标准。

水源地勘查和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是目前地下水资源勘查的主要内容。

(7)94年分类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几乎未被相关标准引用。

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于1978年首次颁布)远早于94年标准。

1989年颁布实施的《地热资源勘探规范》(GB/T11615-89),1992年颁布实施的《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92),和1993年颁布实施的《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比例尺1∶50000)》(GB/T14158-93)等标准,关于地下水资源勘查阶段的划分、允许开采量的分级原则均与94年标准相同,但首次颁布实施时间是1993年前,不可能引用94年标准。

在此后标准的修订中,《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查规范》(GB/T13727-2016),地热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仍沿用原来的概念,但却未对允许开采量进行(A、B、C、D、E)分级,说明未引用94年标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未引用94年标准,在建设项目地下水水源论证中求取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也未进行分级。

(8)94年分类标准用以指导生产实践的作用不明显。

在城镇及工矿供水水文地质勘查中,勘察(查)单位使用的均是《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据统计,全国各水文地质勘察单位依照这份规范进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项目超过600项,其中大部分勘察成果已提交作为水源地建设的依据,建成的地下水水源地已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中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9,韩再生)。

在本课题研究的调研阶段,自94年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提交的水源地勘探报告,也从未引用此标准。

另外,在水资源管理中,自94年标准实施以来也从未被使用过,原因是94年标准规范的是单个水源地勘查、评价,而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在弄清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储存量、补给量的基础上进行可开采量、取水量的规划管理,通俗地讲,就是“区域上有多少、用了多少、还剩多少”(2017,赵和松),94年标准,与水资源的区域管理、同时兼顾水质和水量相距甚远。

总体上看,94年标准未起到作为国家标准统领指导生产的作用。

(9)94年分类标准没有体现生态环境方面的要求。

研究发现,自然界存在的生态系统均不同程度依赖地下水,有的甚至是完全依赖地下水(沈珍瑶,2003)。

在国外,非常强调水资源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注重生态系统中与水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综合作用。

我国的“十三五”规划也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文明进步的新高度认识和解决资源环境等问题。

94年标准,主要以“不发生大的环境地质问题”为限制条件,没有考虑地下水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中地下水取水影响论证规定:

在生态脆弱地区建设集中或者大规模地下水取水工程时,应分析取水对区域植被生态系统的影响;

在生态敏感区或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分析取水诱发水土流失和土地次生沙漠化的可能性,并预测有关生态敏感问题的发展趋势。

修订时作了参考。

(10)94年分类标准中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计算实用性差。

在收集到的地下水资源勘查成果中,未发现有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计算情况。

参照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用可信度高或低,对应描述不同勘查程度的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便于理解和操作,也便于设计部门使用。

3.开展地下水资源定义研究

(1)厘清现行法律法规中地下水的内涵

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规定:

矿产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包括地下水、矿泉水。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局):

“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属水气矿产;

地热属能源矿产,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属非金属矿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

地下水同矿泉水、地热水和地下卤水一样,均应属矿产资源。

(2)现行标准中地下水的内涵

通过标准查询,涉及地下水勘查、评价的主要标准有: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15218-94),这三个标准均属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在引言中说明了制定标准的出发点是: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在适用范围中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标准条文中规定: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低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从上述表述来看,所谓的一般地下水是指供水用水源地地下水。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15218-94)在总则中规定:

该标准是为了适应地下水资源勘查设计、报告编写、审批、统计,水源地立项、设计,国民经济计划、规划以及水资源开采分配等方面对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的需要而制定的。

从目的和内容规定可以看出,该标准中地下水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地下水是一致的,均指供水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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