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制度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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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
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
(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
本专业一级
中型工程:
本专业一级、二级
小型工程:
无限制
4、注册建造师不得从事的行为:
(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年学时:
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
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
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七)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义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1分;
1分;
1分)
(一)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
公司法属商法;
建筑法属经济法;
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二)熟悉法的形式
1、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0分;
0分;
(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
服兵役;
依法纳税。
四、民法(4分;
4分;
4分)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
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组织:
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
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
客体变更:
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
内容变更:
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
履行。
协议终止:
即时终止(事后);
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
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
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3、连带责任情形:
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4、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
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5、转代理责任:
经被代理人的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6、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注意:
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3、债的消灭
(1)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逾期不提存,归国有
(4)混同:
如企业合并。
(5)免除
(6)当事人死亡
注意: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五、物权法(4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放弃质权
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