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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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缴齐当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到校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书院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科各专业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年,按国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制为五年。
第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时间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计算。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与其他学生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年份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离校。
第十二条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报部队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学习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相应考试。
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原则上要通过考试并结合过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可以不组织考试。
考核成绩及格的,取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学籍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应当申请重修、补考或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为体育综合素质评定。
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计划的情况;
二是在校内期间完成课外体育锻炼要求的情况;
三是每年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予以升级。
学生成绩优异,且有跳级意向的,可按规定向所在学院/书院提交“个人提前修读计划”,经学院/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个人提前修读计划”的,可以提交跳级申请,经学院/书院批准,报教务部审核通过,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学生申请降级或学院/书院认为应当降级的,由学院/书院审核,经学校专题会议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或者双学位专业,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相关学院/书院认定,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一)因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学生须在课程开始后三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免听该课程。
(二)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按照课程要求,递交平时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所有考核。
(三)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三门。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及实习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相关活动记录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所获成绩认定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和严格的管理,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成绩单分为“档案成绩单”和“学业成绩单”,其中档案成绩单为学生课程全部成绩记录,存入学校档案馆;
学业成绩单为学生每门课程最高成绩记录,存入学生档案。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旷考、作弊。
凡擅自缺考(即旷考)的,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在成绩测算时按“0”分对待,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校承认在有效期内其已获得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集中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学业警示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本科生学习过程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业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数达到本学期要求学分数的1/3及以上;
(二)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10-30(不含)学分。
其中,10-20(不含)学分为黄色预警;
20-30(不含)学分为红色预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是学生学业警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参与学业警示的实施工作。
学业警示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学院/书院核实达到学业警示标准的学生信息,填写《学业警示通知书》,在一周内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
送达本人要有本人签字,通知家长情况要有记录(可发挂号信)。
同时,各学院/书院将已处理的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六章 跳级、降级
第二十九条 跳级、降级工作是为保障部分学生按照自身成长需要完成学业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跳级、降级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一条 校际联合培养学生在跳级、降级时应遵循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原有约定。
第三十二条 跳级
(一)各学院/书院受理跳级申请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初。
(二)有跳级需求的学生,须首先向所在学院/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个人提前修读计划书,所在学院/书院审核其提前修读计划可行性,由学院/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教务部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按照制定的个人提前修读计划书提前修读相关课程。
(三)对申请跳级者的成绩审核应不晚于次学年开学第一周完成。
(四)学院/书院需审核学生常规教学计划及个人提前修读计划内全部教学环节完成情况。
达到要求者,由学院/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教务部审核通过后,学生可跳级进入高年级学习。
(五)教务部进行学籍处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降级
(一)降级工作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初。
(二)受到学业警示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院提交书面降级申请。
经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可以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学业警示达到红色预警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及教学安排,学院/书院提出学生降级处理意见,报教务部。
(三)学生降级后,其已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修。
(四)如降级学生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具体情况,学院/书院可让其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五)获得降级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批准下达一周内,到所在学院/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习费用,编入下一年级。
(六)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不得办理降级。
第七章 专业确认、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专业确认、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合适的时间进行专业确认或确定专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