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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风险

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2)预防风险

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事先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的机会。

3)抑制风险

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扩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4)自留风险

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5)转移风险

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

主要是保险。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4.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的方法

四、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什么是保险,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的职能是将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风险,分摊给所有的投保单位和个人。

2)经济赔付的职能

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就是用所有投保人的钱来弥补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的作用

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二、经济助动器作用

1、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3、为社会提供长期的建设资金来源

4.保险的分类

一、按实施形式

1、法定保险是由政府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2、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二、按保障的主体

1、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企业保险是以企业作为保障主体。

企业除了面临生产和经营风险外,还面临各种财产、营业中断、产品责任、人员伤害等风险,需要各种保险来保障。

个人保险是以家庭和个人为保障主体。

2、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用一份保险合同向若干个被保险人提供保险。

个人保险是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三、按经营目的

1、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业务都属于商业保险。

2、社会保险

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为保障内容,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四、按保险标的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信用保险是以信用关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按风险转嫁方式

1、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是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业务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是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是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向若干个保险人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称为复合保险;

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称为重复保险。

3、共同保险

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期限、同一风险的同一标的,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六、按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1、定值保险是指在投保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一般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计算赔款)。

2、不定值保险

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因此会出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

(1)足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赔偿原则: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不足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导致不足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3、超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和告知内容)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重要事实:

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

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我国要求:

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我国要求:

明确说明)

2.保险利益原则(含义、意义、不同险种应用)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活动的意义

(1)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保障社会公正利益

(2)有利于控制保险金额,核定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一般财产保险:

第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约定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额度。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者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无保险利益,则无法获得赔偿。

第三,保单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转让才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第三,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需经保险人的同意。

(3)人身保险

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因此人身保险:

第一,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人寿保单可以转让或抵押。

但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转让或抵押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3.代位求偿原则(含义、实施条件)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求偿原则的实施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同时获得法律认可的两种索赔权,即损害索赔权和保险索赔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责任人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4.分摊原则

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该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等于他的实际损失。

分摊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也等于他的实际损失。

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以签订保单顺序计算分摊责任。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表现在:

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从约定之日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费率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单独拟定好的,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条款,一般没有修改条款的权力。

3、保险合同是非等价交换合同

从单个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是保险金额的一小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保险赔款是保费的几百倍,甚至是几千倍。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是收入保费的几百或几千倍。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比一般合同的要求更严格。

这是由保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及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

2.受益人的指定及其特点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通常在人身保险中)

受益人及收益权的特点:

第一,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定,自然人、法人、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通常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第四,受益人的受益权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无权剥夺或分享。

第五,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但没有出售、转让等处分的权利。

第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被指定变更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遗产处理。

3.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负责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范围

1)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赔付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人寿保险中,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费用

指在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检验费用

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的合理费用。

4)争议处理费用

注:

施救费用是和保险金额分开计算的,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限

1)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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