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按最新法规修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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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2.11《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

2.1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2.1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1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3专业术语定义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修订;

4.1.2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4.1.3负责员工考勤检查、监督、审核等事项;

4.1.4及时、准确地记录考勤;

4.1.5保管考勤凭证;

4.1.6汇总公司考勤结果并上报,如实反映员工考勤中的问题。

4.2各部门

4.2.1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工作与休假;

4.2.2对本部门员工各类请销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5管理方法及内容

5.1工作时间

5.1.1公司按国家规定执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

5.1.2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

15,下午13:

30-17:

30。

生产部门上班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排定,报公司审批人力资源备案后执行。

5.2休假

5.2.1休假种类:

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检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陪护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等。

5.2.2国家法定节假日

5.2.2.1按照国家规定天数执行,放假安排以公司通知为准。

国家法定节假日分为全体公民节假日和部分公民节假日。

5.2.2.2全体公民节假日具体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补假。

5.2.2.3部分公民节假日指妇女节,妇女节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2.3年休假

5.2.3.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2.3.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2.3.3员工新进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2.3.4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统筹管理,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集中一次性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年度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累加至次年度),但不能连续休假。

5.2.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有上述规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2.4探亲假

5.2.4.1探亲假分为探父母假和探配偶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相距500公里以上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公司根据生产运营实际情况,启用探亲假。

5.2.4.2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每4年享受一次探父母假(父母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假期为20天。

已婚员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再享受探父母假的待遇。

4)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4.3探亲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5婚假

5.2.5.1员工婚假为三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5.2夫妻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5.3婚假须在婚姻登记后12个月内休完。

5.2.6丧假

5.2.6.1员工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的,丧假为三天;

员工其他亲属亡故的,丧假为一天;

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6.2员工赴异地奔丧的,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7产假

5.2.7.1女员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128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和奖励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8产检假

5.2.8.1员工怀孕期间,可享受定期做产前检查的假期。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每月可享受产检假不超过2天。

5.2.9计划生育假

5.2.9.1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医嘱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以下情形对应的天数规定:

取宫内节育器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3天,输卵管结扎(女性)21天,输精管结扎(男性)7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者15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者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42天,怀孕超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75天。

5.2.9.2对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5.2.9.3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10哺乳假

5.2.10.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2.11陪护假

5.2.11.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晚育男员工,在其妻子产假期间,可给予15天陪护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12工伤假

5.2.12.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处理。

具体医疗期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认。

5.2.13病假

5.2.13.1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

5.2.13.2医疗期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2.13.3员工因出现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致病致伤的,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第三方责任等,不享受医疗期待遇。

5.2.13.4员工不得以病假为名从事与休息治疗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病休期间按旷工处理。

5.2.14事假

5.2.14.1员工因私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工作请的假。

5.3考勤管理

5.3.1考勤每天录入两次,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各一次,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登记,除公司高管人员及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外,其他人员上下班一律在考勤机上录入。

员工如有特殊情况(因伤病行动不便、怀孕等)按时到岗有困难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调整其作息时间。

5.3.2迟到、早退和旷工

5.3.2.1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打卡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的,视为迟到;

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结束前1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5.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

2)休假期满不能按时到岗,且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上班;

4)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的。

迟到和早退时间在10分钟至上4小时以内,每次视为旷工半日,4小时以上(含4小时),每次视为旷工一日。

5.3.3加班

5.3.3.1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指派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3.3.2员工工作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5.3.3.3加班需由本人提交加班申请单,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方认定为加班。

当月累计满半天或者一天者,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在加班当季度安排,特殊情况可跨季度安排,不能跨年调休;

确实无法调休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发放加班费。

5.3.3.4夜班、休假日由于紧急情况或抢修需加班的,可事后履行加班申请手续。

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5.3.3.5员工周末、节假日外出参加培训的,不算加班。

5.3.3.6加班经填报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如无加班打卡记录者,不算加班。

5.3.4特殊情况考勤

5.3.4.1上班因故未打卡者需在一周内在OA上提交《员工因故未打卡确认表》。

5.3.4.2员工请假或出差,需提前在OA上提交请假或出差单。

5.3.4.3员工因故不能出勤,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

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在第一时间口头请假,并于事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5.3.4.4员工无出勤记录且未履行相关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5.3.4.5公司考勤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5.3.4.6请假及出差审批流程

1)一般员工请假、出差三日以内(含三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日以上十日以内(含十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十日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专工/主管人员请假、出差一日以内(含一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日以上三日以内(不含三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日及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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