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中国当前转让定价法规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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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5号经全国人大批准,2008年1月1号正式在全国执行。
与外资所得税法相比,这一法规的亮点在于增加了第六章的内容。
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如果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2008年的所得税法将这条扩充为整个第六章,即第41到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又对所得税法中第六章的八条进行了逐条细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通常简称为《征管法》,是中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的基本法。
其既规范了税务机关的征收,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缴纳,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基本法。
《征管法》提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该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以上《征管法》中关于纳税人业务往来中应遵守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了细化。
5.财税【2008】121号文件
财税【2008】121号文件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针对资本弱化的债资比问题。
【案例】
债资比例的实际应用
A国有A公司,其在中国设立了B公司。
B公司的投资需求为1000万,A公司向B公司投资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股权形式,即注册资本;
一个是债权形式,即向B公司借债。
假设B公司的收入是1000万元,成本是90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
在股权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的利润是100万元,应交所得税25万元(100万元×
25%=25万元),税后利润为75万元(100万元-25万元=75万元)。
如果B公司将75万元汇给A公司,应该扣除预提所得税7.5万元(税率按照10%算计算,75万元×
10%=7.5万元),A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为67.5万元(75万元-7.5万元=67.5万元)。
在债权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取得的利润就不是100万元,因为其要向A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如果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100万利息,其利润就变成零,即100万元的利润全部被利息费用侵蚀掉,应交所得税为零,税后利润为零。
如果B公司将100万的利息汇给A公司,应该扣除预提所得税10万元(100万×
10%=10万元),A公司从B公司总共取得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90万元)。
选择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回报也不同,差别就在中国的所得税上。
如果A公司把股权投资变成债权投资,就能多获得22.5万元的回报。
税务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规定了债资比例,即在负债与资本的比例上,一般企业不能超过2∶1,金融企业不能超过5∶1,否则就构成了资本弱化。
也就是说,企业有一块钱的自有资本,可以向其他方(包括关联方或者非关联方)借两块钱的债,一旦超出规定比例,就成为因资本弱化发生的超额利息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如果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100万元利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就会对B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把其所得税仍然调整为25万元,这样B企业就要补交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上面案例中的2∶1和5∶1的债资比例,就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规定的。
6.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
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是指《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的通知》,要求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需提供关联交易的申报表,共九张表。
7.国税发【2009】2号文件
国税发【2009】2号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主要针对转让定价和其他所有反避税措施。
对企业来说,如果要进行企业交易设计和结构设计,一定要仔细研读这一法规。
8.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
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是指《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在这一文件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单一功能企业进行税务方面的调查。
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1.适用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都要在中国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虽然不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但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实际经营的机构和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企业。
比如,美国一家公司在中国建设核电站,会派驻大量人员在中国进行现场指导,虽然这些施工人员不需要在中国注册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构成非居民企业,也有纳税义务。
2.申报文件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了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和表B-13,主要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九张附表。
其中,《关联关系表》和《关联交易汇总表》是总表,其他表是对不同交易类型的明确。
比如,《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主要表明中国企业有无对外进行投资,或者有无向境外支付特许权、利息、劳务费等实际情况。
3.申报时限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号之前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与企业所得税的主表一同递交给税务机关。
三、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14条的规定,企业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时,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或证明文件。
1.准备或报送同期资料的时间要求
所谓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根据国税发[2008]114号文的规定,企业应该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13条规定,纳税人在递交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在20日内提交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根据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第2条规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果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图1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如图1所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被要求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下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除外:
生产规模小,关联交易金额少的企业
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少的企业,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这一规定,也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所特设的豁免条款。
其关联交易金额和规模的界定为:
第一,采购和销售的金额小于2亿元人民币的,属于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小的。
需要强调的是,来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价值不计算到价格中,但在计算其关联购销金额时,要将其还原成进料加工进行计算。
第二,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小于4000万人民币的,属于规模较小的。
其他交易关联金额包括劳务、资金、无形资产等,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外资股份比例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外资股份比例低于50%,而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也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比如,纯内资企业的关联交易都在国内进行的,没有任何跨国交易,也就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范围的企业
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涉及范围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说双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所以也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的规定,单一功能的企业发生亏损,不管是否符合“2亿”或者“4000万”的标准,都必须准备同期资料。
3.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书
国税发【2009】2号文件明确规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目的及实施顺序
包括报告的原因、实施程序、整理资料的方式及其合理性等。
企业经营概况、关联交易简介
指企业的经营范畴、所属行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从事的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关联方等。
要点提示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书的内容:
①报告目的及实施顺序;
②企业经营概况、关联交易简介;
③行业分析;
④功能及风险分析;
⑤转让定价方法及利润指标的选取;
⑥寻找并确定可比对象;
⑦经济分析及特殊因素分析;
⑧结论
⑨报告的提交及解释。
行业分析
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说明自己所处行业的特征和发展方向,以便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属行业形成初步利润判断。
功能及风险分析
指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具备哪些主要功能,主要由谁承担风险。
正确分析并描述企业的功能和风险
A企业是一个制造企业,B企业是其在欧洲的分销企业。
A企业从第三方采购零部件和原材料并加工成产品后卖给B企业,B企业把产品再卖给第三方。
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和风险。
A企业负责设计产品,采购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制造,生产出成品,降低产品成本以及负责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所以研发、采购、制造、仓储和物流功能由A企业承担。
B企业负责制定销售策略,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产品,所以营销、直接的分销和销售功能由B企业承担。
很明显,A企业是功能相对齐全的多功能企业,B企业是只承担销售功能的有限功能企业,A企业承担的功能要明显多于B企业。
如果税务机关进行利润预期,A企业的利润水平可能就会高于B企业。
在风险上,从购进原材料到储运商品,再到把产品卖给B企业进行销售,都是由A企业来做,所以存货风险往往由A公司承担。
B企业销售产品,直接面对第三方,就需要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其他风险,如研发风险、外汇风险、产品质量责任风险、售后风险等,也都需要A企业和B企业来分别承担。
因此,在提交的同期资料中,应对A企业和B企业的情况进行分别描述。
转让定价方法及利润指标的选取
在方法和利润指标的选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2号文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验证。
寻找并确定可比对象
想要最终验证交易的合理性,一定要取得第三方参照物,即通常讲的第三方的可比信息,因此要寻找可比对象。
比如,判断一瓶矿泉水的价格高或低,最直观的就是看市场上其他矿泉水的价格。
如果市场上第三方的矿泉水价格是1元,企业的产品定价为0.95元或者1.05元是合理的;
如果第三方的价格是1元,企业的产品定价为0.5元或者3元,说明价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