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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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

凡受聘

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

遇。

第二章 

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

工作的人员。

包括各级指党组织的负责人,宣传、组织、纪检、

党办、统战、研究工作人员;

人事、信访、综合治理、武装保

卫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员;

工会、共

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的人员;

党政机关公务员,凡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评定条件的可参加评定,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任政工岗位,经

本人申请,组织审批,可以在专业职务基础上参加相应档次思

想政治工作专业的职务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评定:

(1)正在被立案审查或

受到党内、行政处分,五年内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

(2)违反计

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满五年的人员;

(3) 

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现

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

(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评定期间仍

未毕业的人员。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是:

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

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

能力,思想解放、与时俱进、观念更新、作风正派,能够以身

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条 

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年以上;

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年以上。

第十条 

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已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

革命史等知识,了解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

和经验。

10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可定助

理政工师资格。

第十一条 

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相关的专

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

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地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

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起草和撰写本职范围内的文

件、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四、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6 

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 

第十二条 

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

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

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系统的专业业知识,有

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

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

过重要报告、文件,在省部级以上的报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

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

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5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 

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获得博士学位毕业从事思想政治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能很好地运用马克

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经济、管理理论和

相关的哲学、历史、心理学、伦理学、法律、文学等学科知识,

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在本区或全国本行业思

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

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坚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能够策划、组织、指导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促进

本单位、本部门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在促进本

单位改革和发展以及业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曾获得我区或省

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

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

经验在全区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

五、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独立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

告、总结、规章等。

六、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

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

或由本人编著

(与他人合著,本人未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

专著;

或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和核心类期刊(不含增刊)上发

表 

篇以上、字数不少于 

1.5 

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第四章 

政工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申报或晋升高一档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总政工年限

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其间隔年限为高级满 

年、中级满 

4

年、初级满 

年。

凡总的政工年限和间隔年限有一项达不到规

定的,不能晋升高一档次专业职务。

不同学历参评人员申报或

晋升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其规定年限和间隔

年限如下表:

政工员

助理

政工师

高级

政工

思想政治工

作研究员

博士

3

8

硕士

10

本科

1

5

15

大科

7

中专

(含高

中)

16

作,政工年限连续计算;

(2)工作期间取得学历的,政工年限分

段计算,计算方法为:

取得学历前的政工工作年限/取得学历

前的规定政工年限+取得学历后的政工工作年限/申报档次规定

的政工年限大于或等于 

1,具备申报该档次资格,小于 

则不

具备申报资格;

(3)政工岗位变动的,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取得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其政工年限

从调入之日起计算;

(4)由党政机关交流或调任企事业单位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党政机关工作时算起;

(5)军队干

部专业到地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提干或转入士

官之日算起;

(6)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工资格评定,政工

年限从参加工作算起。

单 

高 

中 

大型企业

3%--5%

20%--25%

中型企业

2%--3%

15%--20%

小型企业

事业单位

区 

5%--10%

25%--35%

市 

3%--7%

20%--30%

县 

2%--5%

第十六条 

中专(高中)以下学历人员,最高可申报参评中级政工

专业职务,不能审报参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

大学本科以上人

员可申报参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职务。

第五章 

职数控制和比例限额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聘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企业控制在职工总数的 

1%以内,事业制在职工总数的

3%--5%以内(其中区级 

5%、市级 

4%、县级 

3%,),大中

专院校在校学生可做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比例基数(按 

1%配

按照政策规定自行掌握。

事业单位须向上一级思想政治工作专

业职评办公室提出聘任指标申请,按下达的指数严格掌握,择

优聘任。

第十九条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突破比例和增加职数的,单位要写

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报批而

自行突破比例和职数限额的,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各档次的任职资格,分别

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

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

中级职务资格评委会由

五、区直各有关厅局、大专院校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分别组建;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县(市、区)组建。

第二十一条 

高级评委会由 

11 

至 

13 

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 

9

人组成,初级评委会由 

人组成。

各级评委会必须

设主任 

人,副主任 

1~2 

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要建立评委数据库。

要把政治理论和专

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

定威信的人员吸收到评委数据库。

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

资格应占 

30%以上;

教授及专家学者应占 

20%。

数据库成员

应高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倍,并且每 

2~3 

年调整一次。

召开

评委会时,按照比例从评委会数据库中随即抽取。

评审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展、完

善知识结构,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年龄在 

55 

周岁一下

的人员,必须接受 

72 

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由自治区政工职

评办统一组织实施,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

由各市各单位中级政工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统一组织实施,并

将实施情况报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统一组织的计算机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评。

持有全国

统一颁发的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人员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

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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