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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不同于一般国际货物贸易,大型成套设备贸易涉及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及服务贸易,有关商务、技术、法律、金融问题,更加复杂。

大型成套设备价格昂贵,常常千万美元上亿美元,大型成套设备买卖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多,需要妥善解决。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通常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构成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是以成套机器设备买卖为基本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贸易形式。

其中,不仅是将各种复杂的机器设备装配成套,而且还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以及工程、物资、劳动力的输出。

因此,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通常由一份主合同和若干份从合同以及附件构成。

1、主合同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的主合同规定交易的最主要条款和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最主要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

设备的型号、性能、价格、付款方式、运输、包装、单证、交货及验收程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等等。

这些主要条款都需与从合同及附件一起结合适用。

2、技术附件

除主合同外,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会将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指标等作为合同的首要附件。

这类技术附件实质上是对合同项下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细化,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等是评判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重要标准,直接关系到对卖方供货是否违约的评判。

但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通常将注意力和谈判的重点放在付款、交货、验收等主合同条款上,技术附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尤其是当大型设备由若干部分组成,各个部分的技术指标比较繁杂时,当事人有可能没有逐条细致地审查,以致有关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或者附件条款之间、附件与主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如果当事人依赖交货后的检验,而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技术附件加以细致审查和明确约定,有可能给未来的检验埋下隐患。

例如,由于技术条款对于部件规格约定不明,卖方有可能以价格昂贵的大规格零件定价,而以真正适合买方生产能力的小规格零件交货,买方支付了高价,却没有可依据的规格标准,无法在检验中提出异议,卖方因未违反对设备性能的承诺和保证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设备的设计

很多时候,大型成套设备是根据买方的特殊生产需求定做的。

卖方有时需要根据买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进行制造;有时设计工作也会委托卖方完成,经买方确认后进行制造;或委托由买方认可的第三方设计,卖方根据第三方的设计进行制造。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附件就会包含买方提供或确认的设计图纸、设计方式,或列明买方的生产规模、成品规格及产能需求等。

如果据此制造出来的设备最终无法使用,或无法产出合格成品,或无法满足买方要求的生产能力,就有可能是设计方面的瑕疵导致的。

对于设计是否存在瑕疵,设备制造是否与设计相符,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对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的故障负责等,都首先有赖于合同及其附件的明确约定,以及对有关条款的解释。

如果合同对于设计瑕疵及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将比较复杂和困难。

4、基础工程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往往自成一个独立体系,需要专门建造基础设施为其运转提供空间、动力和原料。

因此对于基础工程的建设要求也是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常备的附件之一。

由于设备的运行使用系在买方工厂所在地进行,故多数情况下,基础工程的建设由买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卖方负责提供参数要求,例如安放设备的台架的尺寸、水电接驳、压力要求等。

在实践中,如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产生争议,卖方最常提出的抗辩之一就是基础工程不达标,如电压不稳、水质不纯等。

如合同对基础工程应达到的指标约定不明,则就设备是否存在瑕疵、以及何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认定将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基础工程的建设进度也直接影响着设备的验收交货、质保期和/或索赔期的起算等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的事项。

基础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将可能致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

如基础工程系委托给第三方完成,则对于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若超出负责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在建设时所能够预见到的金额,则该第三方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责任;但要求根本没有过错的买方承担该部分损失,无疑也是不公平的。

故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三方将在何种范围内对买方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5、金融工具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所涉金额巨大、交货批次多、时间长等特点,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而是分期、分阶段付款。

故此,对于卖方而言,为了预防风险,其往往会要求买方提供可分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款项的按期支付。

另一方面,为确保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会要求卖方以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在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相关信用文件或担保合同也会成为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在主合同签订时,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格式,往往被列为主合同的附件。

虽然《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等国际惯例已得到广泛适用,但由于各国金融体制、法律规范和操作惯例的差别,一方提出的担保格式不一定能够被另一方国家银行所接受,或担保需经过一定的审批或登记手续才可产生法律效力。

如事先未加审查,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难以实现相关担保,使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对提供担保的一方而言,如无法出具与合同附件所列格式相同且有效的银行保函,则可能构成违约;对另一方而言,如一方出具的保函因格式不符而无法在本国承兑,其权利的实现会面临额外的成本和障碍。

因此,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尽可能就保函格式及效力咨询本国银行及相关主管机构审查确认,最终讨论确定一个双方银行都能接受的方式,以免日后争议。

6、技术许可、劳务输出及人员培训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运转需要特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因此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也会经常附有技术人员服务合同(即劳务输出)和人员培训合同。

另一方面,由于设备上有可能附有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往往还会附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

这些合同附件直接关系着大型成套设备的实际使用、正常运转,是影响大型成套设备买卖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审查这些合同附件是否约定充分、详尽,并确保妥善履行。

二、交货及验收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往往是按照装配顺序,边生产、边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多次交货、安装和验收。

从设备交货到验收,通常会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检验

设备在制造工程中,买方一般会来工厂检验,有些买方还会派员全程指导卖方制造。

设备的检验还有是在到达目的港后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开箱检验。

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如检验发现设备存在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买方修理、更换、补供或赔偿。

如是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则需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有时,为稳妥起见,买方也会在设备生产完毕后或发货前,派员到卖方工厂或发货港对设备进行装船前预检。

买方也会委托专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才可装船。

2、安装

当在现场的基础工程建造完成,整个设备或可独立运行的部分设备运抵买方工厂,具备安装条件后,将进行设备的安装,并对设备的水电连接、压力水平等进行测试。

3、机械试车

安装竣工后进行机械试车,即设备空转运行,以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

4、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

在机械试车后,买卖双方将会约定一个时间开始投料试车。

这是对设备进行验收的最重要环节。

投料试车通常会不间断地运行一段时间,如一周或一个月,期间对设备进行性能考核,以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持续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以及是否能够达到并保持约定的技术参数和生产能力。

5、交接验收

如果投料试车完成后,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生产能力全部符合约定,买方将对设备进行最终的交接验收。

如果设备达不到约定的性能指标,则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要求卖方自费对设备进行改进或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直到达到验收标准,设备方才交接验收,并开始起算质保期。

6、质保期

在买方对设备验收后的6个月或12个月,往往是设备的质保期。

如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缺陷,则在经双方联合调查确认后,卖方应负责补供、更换或修理损坏的部分或进行赔偿。

为了防止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能及时进行安装调试(很多时候是因基础工程未完工而不能组装导致的),致使卖方无限期承担质保责任,卖方往往要求合同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例如,质保期为设备交接验收后的12个月,或到港之日起的48个月,以早者为准。

7、在交货、验收过程中应尽可能完整保留各种履行证据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本身及交货验收流程的复杂性,上述每一步骤均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和确认。

联合开箱检验后,双方会签署检验记录;安装完成后,买方签发机械竣工证书;投料试车过程中,对设备技术参数的记录也均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如设备最终通过验收,则买方将签发工厂验收证书。

如将来双方因设备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争议,这些书面文件都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对卖方而言,每一个步骤都应要求买方的签字确认,然后再开始实施下一步骤,以避免买方事后提出设备瑕疵的主张时,双方权责难以厘清。

另一方面,对买方而言,则每一个签字都要谨慎,一旦签字就证明了对设备当时状态的确认和认可,事后将难以提出异议。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复杂性,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问题,将来可能成为整个设备无法使用的根源;但从效率角度考虑,如对每一个小问题都揪住不放,可能使设备很长时间都无法真正投入使用。

因此,如果设备的性能参数稍有偏差或与合同约定有细微不符,但当时看来应不会造成实质影响的,不妨在签署有关文件时加以标注,或声明保留,从而不仅使安装、调试及考核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也为日后就相关事项追究对方的责任留有余地。

8、付款

如上所述,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极少有一次性付款的情况,往往是分期、分阶段付款。

有许多大型成套设备以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支付。

9、预付款或定金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成本高昂,并且往往是根据买方的特殊生产要求定做的,故此,卖方往往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或定金后才开始设备的生产,以防买方毁约,导致其遭受高额的生产成本损失。

预付款或定金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

买方为防止卖方收到预付款或定金后违约,一般会要求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与预付款/定金等额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方才实际支付,且该等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在买方付款的同时生效。

10、中期付款

设备交货时,买方支付大部分款项,该笔款项与预付款或定金相加后可以达到合同总价的85%—95%。

这部分款项有时是在交货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有时会分几次支付。

比如,在设备生产完毕并发货后支付50%,到货并检验合格后再支付20%等。

中期付款一般以跟单信用证支付。

11、质保金

买方通常会保留5%—10%左右的款项作为质保金。

在质保期(通常为设备验收合格后6个月—1年)内,如未发现瑕疵或故障,则买方将该等质保金支付给卖方,否则,买方有权直接从中扣除修理、更换等所需费用。

卖方为及时收到全部货款,有时也会以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方式履行质保义务。

至此,整个付款流程方才完结。

12、付款担保

如上所述,为了防范风险,买卖双方都会要求对方对其合同义务的履行采取某种形式的担保。

目前,广为采用的担保形式是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并且,由于买方的付款义务很可能是分期、分阶段履行的,故这里使用的保函或信用证,除不可撤销外,也可能是可转让、可分割的。

由于在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的保函项下,按照独立担保的法理,受益人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和证据,只要其提出要求,银行就应支付相应款项。

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联系担保人,是否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兑付保函。

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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