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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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水灾、台风等。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C

9.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10.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者使将来的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的制度。

11.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2.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成文法:

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15.程序法:

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6.冲突规范:

是指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的规范.

17.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D

20.大陆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1.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2.代理:

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3.代理:

是指代理人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4.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5.代理:

 

26.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7.代位继承:

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8.代位继承:

29.代位继承:

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垄断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30.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31.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32.地方性法规:

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33.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F

34.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35.法的创制:

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的历史类型:

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37.法的历史类型:

38.法的适用:

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3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40.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41.法典编纂:

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42.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43.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44.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45.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㓡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6.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7.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48.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49.法律的历史类型:

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5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1.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52.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3.法律关系:

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社会关系。

54.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A物。

B智力。

C行为。

55.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6.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57.法律规范:

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58.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59.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60.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它不是立法工作。

61.法律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62.法律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63.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64.法律事实:

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或行为,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65.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66.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67.法律适用:

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

68.法律适用:

69.法律体系:

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0.法律体系:

7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72.法律渊源:

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73.法律渊源:

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74.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75.法律制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76.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77.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8.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80.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81.法系:

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82.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84.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85.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86.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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