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方标准DB32-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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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791—2018

代替DB32/791—2005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程

GuidelinesforGroundWaterDevelopmentandProtection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XXXX—2018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下水调查与评价 2

5地下水开发利用 4

6地下水取水论证 5

7凿井施工和封井 7

8地下水动态监测 8

9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封井操作程序 1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2/791—2005《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

江苏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南京大学

本标准修订人:

冯志祥、吴吉春、季红飞、曾献奎、徐海波、陈扣平、丁亚。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更改了本标准的名称;

——3.5小节增加了地下水超采区的定义;

——4.2.1小节增加了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原则;

——4.4小节增加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时限、内容与方法;

——6.1小节增加了地下水取水论证等级确定;

——6.4小节增加了地下水取水论证深度要求;

——6.6小节增加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取水论证要求;

——7.6小节改变了凿井施工的技术要求;

——7.8小节改变了封井的技术要求;

——9.3小节增加了水资源远程监控设施建设的要求;

——9.6小节增加了水井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9.13、9.14、9.15小节增加地下水保护的要求。

本标准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DB32/791-2005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的术语和定义、地下水调查与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取水论证、凿井施工和封井、地下水动态监测以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利用与保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296管井技术规范

GB/T51040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SL183地下水监测规范

SL3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浅层地下水shallowgroundwater

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3.2

深层地下水deepgroundwater

埋藏相对较深,与当地浅层地下水水力联系微弱的地下水。

3.3

矿泉水mineralwater

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含有一定气体成分/微量元素和其它盐类成分的地下水。

3.4

地热水geothermalwater

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温度大于25℃的地下水。

3.5

10

地下水超采区groundwateroverexploitationarea

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或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4下水调查与评价

4.1地下水调查

4.1.1地下水调查的内容包括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下水开采现状调查、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调查、开采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调查。

4.1.2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以收集、分析已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为主,进行适量的野外调查与勘察工作。

野外调查与勘察工作量不得小于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1.3地下水开采现状调查

4.1.3.1调查工作区地下水开采井的位置、数量、开采层位、开采量及地下水利用情况。

4.1.3.2调查工作区地下水水位埋深、降落漏斗形状与范围、水位下降幅度与下降速率。

4.1.3.3调查工作区开采井涌水量衰减情况及含水层疏干状况。

4.1.3.4调查工作区地下水水质情况。

4.1.4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调查

4.1.4.1根据工作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可作为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的区域和范围。

4.1.4.2调查评价应急备用下水水源地的补给量、储存量和可开采量。

4.1.4.3调查评价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水质。

4.1.4.4调查评价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条件,提出初步开采方案。

4.1.5环境地质问题调查

4.1.5.1因开采地下水而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包括地下水资源衰减、地下水水质污染、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等。

4.1.5.2地下水污染。

应查明污染现状及途径,包括污染途径、范围、层位、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含量。

4.1.5.3地面沉降。

应基本查明地面沉降的地质环境背景、地面沉降现状与发生发展历史及影响因素。

4.1.5.4地面塌陷的调查包括:

a)基本查明碳酸盐岩的分布情况,岩溶发育特征与分布规律;

b)查明岩溶塌陷特征、成因及危害;

c)了解岩溶区上覆土层的厚度分布及其中隐伏土洞的发育情况。

4.1.5.5地裂缝的调查包括:

a)基本查明地裂缝区地质环境背景,包括地裂缝发生区地貌、地层、构造、岩土体结构。

b)查明地裂缝特征,包括分布位置、产状、长度、宽度、可测与探测深度、平面组合形态、展布方向。

c)调查地裂缝与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关系。

d)查明地裂缝活动特征及诱发因素,包括发生时间、裂开过程、裂缝面特征、力学性质、可能的运动方式。

4.1.5.6海水入侵的调查包括:

a)查明海水入侵的范围和程度,分析其变化规律,了解海水入侵的地质环境背景,包括地貌形态、地层结构、地质构造、海岸性质、海滨与入海河口变迁、陆地水文、潮汐和气象特征。

b)基本查明影响海水入侵的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

4.2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

4.2.1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原则:

a)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b)在整个开采期内地下水降深不大于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c)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d)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运行。

4.2.2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内容包括可开采量的计算和保证程度分析。

4.2.2.1地下水可开采量的计算方法可选用数值法、水量均衡法、概率统计法等多种方法,以数值法为主。

计算精度分为A、B、C、D四级,精度的划分标准按GB50027执行。

4.2.2.2地下水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分析可选用:

a)根据地下水补给量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b)根据预测水位、降落漏斗的变化趋势以及开采条件下补给量、排泄量的变化,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c)根据预测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水质恶化、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4.3地下水水质评价

4.3.1地下水水质评价分为现状评价和历史演变评价。

4.3.2现状评价的水质资料,应以实地取得的水样检测资料为主,监测频率每年应不少于二次。

历史演变评价的水质资料系列应不少于十年。

4.3.3现状评价的方法按GB/T14848执行,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地下水质量类别及优劣程度。

地下水历史演变评价宜选择典型水质因子绘制含量历时变化曲线。

专门用水按其用水标准进行评价。

4.4地下水超采区评价

4.4.1地下水超采区宜5年复核或评价一次。

4.4.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应在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水位(埋深)监测、地下水开发利用调查的基础

上进行,以监测、调查、统计的整编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补充调查。

4.4.3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内容包括:

a)超采区分布、面积、超采程度评价;

b)地下水水位动态评价;

c)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评价;

d)地质环境问题及其与地下水开采的关系分析;

e)超采区变化趋势分析。

4.4.4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方法采用水位动态法、开采系数法和引发问题法。

以三种方法圈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边界进行叠加后的外包线,作为地下水超采区的分布范围,并划分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4.4.5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应当划分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a)城市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

b)具备其它替代水源条件的地区;

c)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4.4.6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不符合禁止开采区划分条件的区域应当划分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4.4.7划分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

5地下水开发利用

5.1一般规定

5.1.1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规划制度,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

5.1.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当地水资源条件,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5.1.3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制度。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在超地下水用水总量地区取水、在超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地区取水、用水水平达不到用水效率控制要求以及取水用途明显不合理的,不宜批准取水。

5.1.4开发利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目标考核,地下水的开采规模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总量控制目标。

地下水开采应当避免集中地段、集中时间、集中层位的“三集中”开采。

5.1.5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维持合理的水位,对地下水埋深在限采水位(埋深)以上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地下水埋深已经接近或者超过限采水位(埋深)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对地下水埋深已经超过禁采水位(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的区域,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禁止新凿井,压缩已有地下水开采量,限期恢复地下水水位。

5.1.6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使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型器具,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地下水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1.7开发利用地下水实行用途管制,水质优良的地下水应当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应急和特殊行业用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应举证不能使用地表水、自来水和其它水源的原因以及使用地下水的必要性,提供相关行业规范或者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地下水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5.2深层地下水开发利用

5.2.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凿深井。

对已有的深井,应当限期封填,确需保留的应符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

5.2.2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应当有计划地封填部分深井,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确需在限制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实行“打一封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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