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是办理各种案件的必经阶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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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是办理各种案件的必经阶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就以刑事诉讼为例,法律证据的收集可适用各种合法侦查和调查手段。

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去年震惊一时的佘祥林一案,就是公安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破案心切,采取刑讯副供的手段,对佘祥林百般折磨,佘祥林无奈,只得“承认”自己的“罪行”,多亏之后警方抓到了真凶,使得佘祥林沉冤招雪。

因此,证据的收集方法必须合法,杜绝发生冤假错案。

2、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公安、安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证据收集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进行证据收集、查明案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两款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该调查收集证据。

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权也有责任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据。

如果不能举证,则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而且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收集证据。

例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中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当事人如果申请调取证据的,也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相应内容。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查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样,也是以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收集为辅。

④律师在参与诉讼的时候,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款规定为参与诉讼的律师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中,密切注视法院的收集证据工作,随时阅卷,随时就证据的分析、判断和运用与审判员交换意见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3、收集到的只是证据材料。

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仅仅是证据材料,还不能称为真正的证据,也就是说还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材料只有在经过了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假之后,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且得由法庭查证,核实比对,确定属实,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范围

证据的收集范围虽然因为各个案件的情况与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从总体来说,只要是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并且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有关能证明案件对象的事实;

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

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4、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因此,证据的收集范围很广,需要依法全面收集。

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原则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

所以,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正确地遵守相应的原则。

根据立法精神,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权限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证据收集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一切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证据收集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询问证人时,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且必须出示证明文件;

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还应当告知被讯(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勘验现场或者物证,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证据收集工作有效进行,法律还对非法证据收集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不依法收集证据,而采用非法甚至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行证据收集,不仅受到刑事制裁,而且非法收集的口供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样的,当事人不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才能保证收集的诉讼活动客观、公正、有效。

三、证据收集的应注意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在办案中收集的证据或是不充分,或是经不起推敲,常常导致诉讼争议。

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

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

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

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

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

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

因此,必须及时进行证据收集,为诉讼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客观、全面是对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

根据此要求,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

凡是对本案有意义的证据材料,应一律收集,不能凭一时的主观判断取舍。

对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加以夸大或缩小,不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不能按照主观设想的框框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深入、细致是指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培养和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能轻信现有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更不能被假相所迷惑,应保持耐心和信心,细致的调查取证。

(五)、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法定程序是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步骤、时间、顺序和方式方法,表现为调查取证时必须办理书面手续。

四、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和判断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决定了“以事实为根据”即是“以证据为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这一特性说明了民事诉讼证据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一特性要求:

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二是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

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一特征要求: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

(3)证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也是民事诉讼证据三个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在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据材料不一定就是民事诉讼证据,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有力证据。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特功能。

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证据至关重要,是否掌握充分证据,常常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需要用证据证明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未掌握充分证据,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证据是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

法官裁判需要“以事实为根据”,而案件的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法官事先并不了解这些事实,这些事实也不会重现于法庭,要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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