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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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

0.10

表1-4

掘进

表1-5

机电

表1-6

运输

0.09

表1-7

安全管理

0.08

表1-8

职业卫生

表1-9

应急救援

0.06

表1-10

调度

0.05

表1-11

地面设施

0.04

二、评分方法

(一)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专业得分乘以权重计算。

各专业的权重见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体系表。

(二)当井工煤矿存在各专业标准基本条件所不得出现的情形之一时,对该专业实行否决,不予考核评分。

(三)按照11个专业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打分。

各专业标准中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四)各专业考核得分乘以该专业权重之和即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M—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Mi—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ai—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权重。

标准1.1

通风专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要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

(1)永久风门、永久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

(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瓦斯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

(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按规定测定每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定的专项设计;

(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每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规定。

6.瓦斯抽采要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抽采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

(3)瓦斯抽采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

(4)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7.安全监控要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8.防灭火要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3)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9.综合防尘要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10.井下爆破要符合下列要求:

(1)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等制度;

(3)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

(4)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

(5)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并做好综合防尘工作;

(6)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

11.管理制度要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一次通风工作例会;

(3)矿井各类图纸齐全、报表数据准确;

(4)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5)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

三、评分方法

1.按表1-1评分,每一项分值为100分。

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通风专业共十一项,以十一项中的最低分值作为通风专业得分。

3.局部通风按单台局部通风机进行逐台评分,以最低分为该项得分;

同分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项设施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4.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开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或瓦斯抽采的煤矿,该项目不考核评分。

5.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

式中A——本项折合分数;

B——本项标准分数;

C——缺项标准分数;

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

表1-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评分表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评分方法

一、通风系统(100分)

完善

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在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

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突出矿井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20

查资料和现场。

对无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不得分;

改变通风系统无审批措施的扣10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

查图纸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采区应设置专用回风巷,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能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且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设施

10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

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查资料。

未进行反风演习的扣5分;

其它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风量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

通风机性能或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矿井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5

查资料和现场测定。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矿井必须按月编制配风计划,按旬进行全面测风;

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测风;

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对未编制配风计划或未进行全面测风的不得分;

有效风量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值,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

严重失修率每超1个百分点扣2分;

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每超1个百分点扣0.2分;

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回风口段风速不足的1处扣5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查报告和记录。

未测定的,扣5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二、局部通风(100分)

装备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面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扣10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设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

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须大于0.3m;

瓦斯浓度不超过0.5%

查现场。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查资料和现场测试。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

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每天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

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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