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法规相关问题有哪些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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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法规相关问题有哪些Word下载.docx

以下是解读: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这类案件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

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

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

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

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

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三、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

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

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

  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

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

”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这类案件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

  

(1)如果是按份之债,如:

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2)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

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3)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

一事不再理。

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

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

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

”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

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

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这类案件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

《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

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

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

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

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

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

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例如,“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

”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

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

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

  ▲五、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

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

《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

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

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

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官就可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

  ▲七、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确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实践性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随着国家的发展,诺成性合同范围越来越大,实践性合同将越来越少,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一经承诺就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

《规定》明文规定,除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一律认定为诺成性合同。

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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