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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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

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报酬。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点1.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00—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

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

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

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

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

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

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

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

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特别提示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

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

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偿还。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消灭。

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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