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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法的价值有何特点?

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经济性;

(2)社会性

6、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

(1)是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

(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非专门性主体。

(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经济调节主体还可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

(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7、基本经济行为: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的一切与经济相关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

8、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

按照行为所追求的对象(标的)区分,包括以下几种:

(1)、转移财产支配权的行为。

(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

(3)、提供劳务的行为(4)、其他经济行为。

9、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10、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以及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

答: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为:

(1)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

(2)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3)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因此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法律:

(1)市场规制法;

(2)国家投资法;

(3)宏观控制法。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通过对各自领域的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它不公平交易的侵害,国家投资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国家宏观控制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在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是相互配合、综合运用的,当国家分别这三种调节方式时,所处的方位不同:

强制干预时,国家居于社会经济之上;

直接参与则国家跻身其中;

引导调控乃处于其外。

12、什么是经济法责任?

如何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

对被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法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和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13、什么是垄断?

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下,一个或多个企业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

14、《反垄断法》通过与施行时间?

《反垄断法》于是2007年8月30日的全国人大发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15、《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横向限制有哪些?

横向限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限制包括:

(1)因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5)联系抵制交易的;

(6)其它。

16、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是以什么法的颁布为标志?

是1890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为标志的。

17、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1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要件:

(1)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19、竞争法由哪些法构成?

1、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不法》第13条和第26条而制订的。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而制订的。

(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

(二)项和第21条第二款制订的。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和第25条制订的。

(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

2、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之前,武汉市、上海市、江西省等就已发布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性文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后,为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省市也发布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办法一类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一些行业的主管机关结合本行业的特点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文件,如国家医药管理局在1993年10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刚刚通过、尚未施行之际,就颁布了《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何差别?

差别:

(1产生背景不同;

(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21、假冒信冒行为:

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主要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2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4、《广告法》规定: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5、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经营者的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26、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8、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管理性)。

29、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

30、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是指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31、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2、如何理解经营者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以及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

a法定义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b约定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包括: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3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经:

与经营者协商。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35、当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6、《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

(1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依据计算罚款的行政处罚基数;

(2销售者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论是否明知,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3明确规定了罚款数额的下限,加大处罚力度和执法的严肃性;

(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对于生产者专门用于制假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也应当予以没收。

37、侵犯消费者人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该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8、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另有约定按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

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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