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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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采购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比例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

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分类)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

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

分散采购中所购买的货物单价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

纳入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团公司组织采购;

纳入各单位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各单位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

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

(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集中采购要求)

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

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集中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报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公司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以及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集团公司官网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

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有一定规模效应、采购需求可预测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接受集团公司内外监督。

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询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标准)

各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0%的。

第十六条(货物询价采购标准)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零星采购以询价方式为主采购。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货物、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在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者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核心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应商实施;

3.新系统与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应商实施;

4.与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六)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的;

(七)经过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大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批准的。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采购标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工程不招标情况)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七)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第二十一条(进场交易范围)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规避招标)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严管严控的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与政府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

(二)提交各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审议;

(三)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特殊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邀请招标供应商选择)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重大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录音录像)

以下重大采购项目未进场交易的,开标、评标过程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的证据:

(一)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

(七)其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录像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招标失败条件)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招标失败:

(一)开标时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预算价上限或招标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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