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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公司”)系由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于1999年10月18日成立,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420103000032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武建一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2001年注册资本按股东原出资比例增资至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2003年12月13日,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武建一公司51%的股权分别协议转让给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00%;

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60%;

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40%;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

2005年10月24日,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武建一公司32.60%、18.4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武汉尚晨投资有限公司。

于2006年元月4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出资2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武汉尚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武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叶慷。

经营住所:

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武建一公司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预应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二、审计主要调整事项

本次审计系对武建一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基于本次审计目的,为真实反映武建一公司的净资产,我们对相关帐务进行了调整。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应付福利费为结余的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武建一公司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773,571.47元调增资本公积,同时调减应付福利费。

2.根据武建一公司的收入核算方式,预收账款600,000.00应转作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66,640.00元并计提相关税金及附加21,360.00元。

3.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应结转其他业务收入11,250.00元。

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并计提相关税金及附加652.51元。

4.2008年度武建一公司按查账征收方式计提企业所得税195,168.93元,但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尚未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仍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本次审计予以冲回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

5.根据江汉区地税分局对武建一公司2006年度税务汇算清缴报告①计提印花税33,193.64元、房产税247,590.46元、土地使用税2,646.55元、个人所得税24,590.44元,同时调减未分配利润283,430.65元,调增其他应收款24,590.44元。

②税收滞纳金41,380.87元,调增其他应付款,同时调减未分配利润。

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计情况

截止2009年3月31日,武建一公司资产总额账面数为172,527,561.17元,审计调增1,293,991.38元,审计调减9,708,322.96元,审计净调减8,414,331.58元,资产总额审定数164,113,229.59元;

负债总额账面数为140,177,808.20元,审计调增22,435,232.21元,审计调减31,900,127.85元,审计净调减9,464,895.64元,负债总额审定数为130,712,912.56元;

所有者权益账面数为32,349,752.97元,审计调增1,768,859.16元,审计调减718,295.10元,审计净调增1,050,564.06元,所有者权益审定数为33,400,317.03元(其中未分配利润账面数-21,917,319.19元,审计调增995,287.69元,审计调减718,295.10元,未分配利润审定数-21,640,326.60元)。

(一)资产审计结果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890,930.52元,其中:

2.应收账款期末净额32,808,724.87元,其中:

(1)账龄分析

(2)主要债务人(项目)如下:

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10,208,074.98元,其中: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9,576,885.96元,其中:

(2)主要债务人如下:

5.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16,709,296.96元,其中:

(1)固定资产原值

(2)累计折旧

(3)固定资产净值

6.在建工程期末余额6,994,870.92元,其中:

7.无形资产期末余额924,445.38元

项目

实际成本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数

本年转出

本期摊销数

年末余额

合计

924,445.38

-

其中:

土地使用权

(二)负债审计结果

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0,000,000.00元,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2.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00,000.00元,系尚未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42,431,170.11元,主要债权人(项目)如下:

4.预收款项期未余额1,041,992.00元元,主要债权人(项目)如下: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2,062,728.33元,其中: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8,442,107.12元,主要债权人(项目)如下:

7.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1,734,915.00元:

(三)所有者权益审计结果

1.实收资本期末余额50,000,000.00元,其中:

※上述实收资本业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武众会【2001】429号验资报告审验。

2.资本公积期末余额773,571.47元

3.盈余公积期末余额4,267,072.16元

4.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21,640,326.60元,其中:

四、重要事项说明

1.武建一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10,000,000.00元,其中

(1)5,000,000.00元系以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和B座1-8室的房产作为抵押;

(2)5,000,000.00元系以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9层西B、C室及10层A-9室的房产作为抵押。

2.武建一公司因无法提供建筑行业关于提取维修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无法对武建一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中2,113,956.00元维修质保金予以核实。

3.根据武地税发【2006】19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

4.基于本次审计(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坏账准备暂按账面值4,064,587.08元保留,待在评估报告中确定。

五、或有事项说明

(一)关于武建一公司对左小东、雷怀霖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

2008年7月18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建一公司对左小东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借款20万元及利息)。

2008年11月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建一公司对雷怀霖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借款40万元及利息)。

2008年11月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2-3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武建一公司向伍玉豹收取的管理费141,200.00元。

2009年4月8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广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银行存款343,820.00元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为左小东),该款项已于2009年4月8日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和账户中划扣。

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

(二)关于与职工南佑良劳动纠纷的说明

2009年3月5日,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武劳仲裁字[2009]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建一公司向南佑良支付106,302.38元,其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3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331.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0元,医疗费6,108.66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530.00元,鉴定费500.00元,补发2008年2-4月工资合计3,000.00元。

南佑良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已于2009年3月11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

(三)关于与郑培高、王均秋、李文贤、朱国4人承包劳务费纠纷的说明

郑培高、王均秋、李文贤、朱国4人与武建一公司因工程分包产生纠纷,上述4人于2008年12月19日分别向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9)岚民一初字第176、177、178、17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1.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郑培高劳务费136,818.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元,余款136,819.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元。

2.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王均秋劳务费20,000.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500.00元,余款14,000.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500.00元。

3.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李文贤劳务费30,000.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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