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监理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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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进度监理

4.1工程进度监理的依据

4.2工程进度监理的程序和内容

4.3工程进度计划

4.4工程进度监理的方法

五、工程费用监理

5.1工程计量

5.2工程费用支付

六、合同管理

6.1工程变更程序

6.2工程延期

6.3费用索赔

6.4工程分包

七、工地会议制度

7.1工地会议形式、内容

7.2会议记录

八、报告、文件

8.l文件往来

8.2工程监理月报

九、缺陷责任期工程监理

9.l缺陷责任期工程监理内容

9.2《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一、总则

1.1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监管、社会监理,承包人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2质量监理的依据

1.2.l合同条件

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1.2.2合同图纸

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业主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1.2.3技术规范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1.2.4质量标准

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1.3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1.4质量控制程序

1.4.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见质量控制程序框图):

1.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

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

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

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驻地办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批。

2.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完工后的每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4.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5.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已完工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

检查合格后,按3.2.3条规定进行。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6.中间计量

对满足计量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行计量。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工程师审核《中间计量表》(见支表—3)。

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可暂不予计量支付。

1.4.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各专业(试验、道路、测量等)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

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见监理程序控制框图):

1.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2.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1.5监理的阶段划分

1.5.1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监理;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

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

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1.5.3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1.5.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1.4.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2.1.1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2.1.2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编制监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2.1.3监理设备

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设施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

2.1.4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2.1.5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

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报业主。

2.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2.2.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由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2.2.2承包人的质检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2.2.3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1.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2.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4.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6.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统,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2.2.4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组建工地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项目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地试验室的要求。

2.2.5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1.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原材料的验证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2.承担流动试验室没有条件完成的当地材料的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对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试验,并将抽检试验的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备案。

4.统一协调和管理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业务。

5.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2.2.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派出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

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2.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2.3.1审核设计图表资料

1.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复核施工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定线数据和工程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驻地办。

2.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图表及测量资料后28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复核设计图表及工程数量;

根据驻地办提供的路线、结构物的测量资料实地进行复测或补测,并将结果书面报告驻地办。

2.3.2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予以纠正。

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4.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2.3.3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路基交工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测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作为路面工程计量的依据。

2.承包人的测量工作应在进场后进行,测量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对承包人的复测结果按承包人复测的30%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对与设计误差较大的路段按100%频率进行抽检测量。

4.承包人根据审批后的复测结果进行定线测量。

5.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检测,要做到检测涵盖面达到100%,检测频率不小于规范要求。

2.3.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进场后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位置、孔径、角度、结构功能等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驻地办。

2.3.5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1.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工期要求,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安排是否合理,网络图是否齐全正确。

2.审查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先进。

3.审查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

如有更换,应征得业主的同意,替换人员的资格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4.审查承包人进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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