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容和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现有社团中,无类似社团。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社团负责人简历、社团主要成员通讯录)一式两份,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社团联合会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应尽快以通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学生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行设计各种形状的艺术图标或其它标识,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应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若干,会长、副会长分别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述人员组成该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社团日常事务。
社团理事会人数视本社团会员人数而定,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至少应有3名。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成员登记表)须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十二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
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到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未履行注册手续的社团,不得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均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海报、展板等必须署名,按照学校规定位置贴、摆放。
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八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七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限于校。
开展下列活动,须经提前递交活动策划、活动申请等相关材料至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团委批准。
其中需宣传活动的附加“宣传申请表”;
需会费开支的附加“协会资金申请表”;
需使用教室的附加“教室申请表”;
需使用校园活动场地的附加“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
举办讲座需学分单的附加“学分单申请表”;
以下活动需附加“外联申请表”:
1、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2、校活动但涉及三个及以上社团或其他组织单位的;
3、有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赞助的;
4、需另筹集活动经费的活动;
5、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6、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7、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新闻部上报活动总结及新闻稿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有条件的社团可附图片、音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邀请外来人员来校举办演讲、演出、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将活动容、主讲人及主要负责人报社团联合会,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须制定面向会员的常规活动或例行活动,例如训练、教学或交流等。
常规活动须于每学期初递交活动策划等相关材料至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符合学校刊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奉行透明公开的原则。
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
在报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可以接受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社团会员的会费在每学年的10月份纳新时统一收取,其他时间不得再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社团的会费统一定为15-20元/学年,所收取会费的30%上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用于对全校围社团活动进行调剂,其余70%为社团自己保留开展活动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六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设立财务部(或财务负责人)负责,并及时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每月底须与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对账并交其每学期结束时,应将帐目交社团联合会审核,校团委备案,并及时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四条学年结束时,社团剩余资金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保管,并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整理后公开详细账目。
在新学年开始后计入社团新学年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五条对社团举办的精品活动,经校团委研究批准后,学校酌情给予支持。
第六章社团的外联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外联活动必须单独提前一周以书面或电子档的形式上报社团联合会外联部。
第二十八条社团间的联谊活动、社团和外校或其它组织单位的联谊活动,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活动结束后必须单独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活动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八条社团活动涉及招聘兼职、促销以及和商家开设的招聘、宣传讲座、促销以及招聘兼职等活动的必须提前单独以书面形式递交活动策划书、外联协议书和财务资金报告至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审批,不得私自执行。
第三十二十九条社团活动结束后,上交赞助协议书原件须在活动结束后上交至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的任何外联活动不得损害学校或学校社团的名誉。
社团外联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错误或重大失误的,经济责任自负,并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社团间的联谊活动、社团和外校的联谊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或电子档形式报告社团联合会,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一条社团与外界联系的公益活动必须报告社团联合会,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此活动必须向财务部提交财务报表。
第七章社团的分级及评优
第三十二条为更好地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调动各级学生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社团的管理,并量化其工作成效,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社团适应社会的能力,特对各社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具体分级办法。
(一)、甲级社团:
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制度,遵守本社团章程,认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
按学期活动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主动承办及协办校各项活动,积极参加高校间的活动与比赛,开展交流与合作。
在校有较大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乙级社团:
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的章程,开展丰富健康的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学期各项活动。
(三)、丙级社团:
遵守社团规章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章程,但组织涣散,财务混乱,开展活动不力,不能完成学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对甲级社团,校团委将在资金、场地及其他方面给以积极支持,受重点扶持,并且每年从甲级社团中评出“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校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乙级社团,社团联合会在开展活动时给予一定支持,所需经费将视其实际情况而定。
丙级社团,调整或撤换社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社团。
第三十五条社团分级评比的程序如下:
1、学生社团分级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
2、根据社团联合会要求,各社团在五月初前递交评选材料。
3、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材料进行认真评定,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4、社团联合会进行初评,将评比结果报校团委。
(具体评选办法见《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分级评定量化细则》)
5、经校团委核实同意后,社团联合会组织通过初评的社团召开评选大会,最终确定甲级社团等级,并在“五四”表彰大会上予以公布,进行表彰和奖励。
6、对于分级评比过程中低于乙级基础标准的社团,将调整或撤换社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社团。
第三十六条社团从被评为甲级或乙级社团之日起,在一学年享受该级别和相应待遇。
第八章社团整顿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活动围、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五)、社团管理混乱,或一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
(六)、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社团终止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校团委或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和取缔。
(一)、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对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二)、注册期,任何学生社团自行解散,需由社团按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在全校围进行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理工大学一切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由校团委委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
总则和评优不分我还没来得及改。
王旭0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