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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督查考核办法0630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6.各单位科室职能职责履行情况和日常工作。

7.县委、县政府、局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五、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单项考核推动综合性工作,以综合性考核带动单项工作,以个体影响集体、以集体促进个体的原则。

六、考核目标

1.及时发现、告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到位。

2.规划城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

3.局全体工作人员的争先进位意识明显增强。

七、考核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考核可分现场动态督查考核和专项重点督查考核两种,以现场动态督查考核为主。

八、考核工作程序

1.发现问题;

2.通知(口头)整改;

3.书面督办;

4.扣减分值;

5.汇总统计

6.上报公布

九、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共性部分(200分)

(一)政治工作

1.组织建设

(1)支部组织健全;

坚持集体会办制度;

建立“三支队伍”并按规定落实;

每缺一项扣10分。

(2)支部活动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党员目标管理资料齐全;

党员、支部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有记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缺一项扣15分。

2.思想作风建设

支部、党员职工“两联系”、搞好“双向交流评议”活动(每季度一次);

有制度、有措施、有记载、有实绩;

完成上级指定的支部各项任务;

完成党报党刊征订任务;

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工作。

有一项未做到的扣15分。

3.党风廉政建设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理的,有1人(次)处理格次由低到高,30分起点每递增1个格次加扣10分。

发生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人(次)扣100分。

(2)违规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0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3)参与赌博、违反禁酒令规定中午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扣100分。

4.学习教育活动

(1)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习日制度,每年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和培训不少于两次,少一次扣10分,全员学习政治业务技能达到规定考核要求,有一人未达到扣3分。

(2)组织党员职工交流、撰写学习心得不少于6篇,少一篇扣3分。

(3)理论联系实际,撰写报送党建和规划城管工作调研通讯、政务信息等全年不少于6篇,每缺一篇扣5分。

(4)新闻报道任务必须按局下达的任务分解表为准,少一篇县级的扣1分、市级的扣2分、省级的扣3分。

(二)队伍建设

1.请假必须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与工作冲突时,必须服从工作(生病住院除外)。

未经批准的,作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50分。

2.上下班在10分钟以内迟到或早退有一人(次)扣2分(节假日值班、集中活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迟到、早退加倍扣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及工作时间脱岗按旷工论处。

3.无故串岗有一人1(次)扣4分,打牌、炒股、玩游戏、上网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扣10分,值班期间不认真记录《值班记录》一次扣2分。

4.工作时不按规定要求着装,戴有色眼镜、抽烟的一次扣3分;

男同志留长发、蓄胡须,女同志戴异型耳环、涂指甲、染彩发、化浓妆的一次扣3分;

非公务行为着装进入酒店、洗浴、歌舞厅等场所的一次扣100分。

未按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的,一次扣100分。

5.参加经营活动从中渔利,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00分。

6.对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暗示他人找领导说情的,有一次扣100分。

7.透露举报人信息、泄密综合执法行动、串通他人干扰规划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次扣100分。

8.耍权弄威、粗暴训斥、殴打管理对象或一人单独执法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财产受损的一次扣100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9.拒绝、推诿、拖延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要求,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00分。

10.收费、罚款、保证金不使用指定票据,不及时足额解缴的一经发现查实除及时纠正外,予以辞退。

11.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

凡被督查科、局领导或县政府检查发现、通报批评的,有1人(次)扣5分、10分、15分。

(三)执法办案

1.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规定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其他执法文书的一次扣20分,造成影响的加扣30分。

2.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有一人缺一样的扣5分。

3.因管理或执法错误造成行政败诉的,一次扣100分。

4.暂(查)扣的物品无手续或手续不规范的一次扣10分;

损坏、丢失或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品的一次扣50分;

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收费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一次扣100分;

偷卖、私分、挪用罚没物品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予以辞退。

5.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

所有执法活动必须配带取证设备,凡发生执法矛盾而无影像资料证据的,一次扣50分。

6.违法行为明知应当立案查处而不及时立案查处的,每一起扣100分;

案件立案调查结束后,在2日内未将案件移送的,以隐瞒不报论处,每一起扣100分。

(四)内部考核

1.各单位必须制定科学、严谨的考核细则,成立督查考核小组,分工到人,量化到具体目标任务,严格考核,无考核细则的扣20分,考核细则不能细化操作的扣10分。

2.各单位每月对全体人员进行绩效综合考评,考核台帐齐全,分值换算成百分制,结果排名和加扣分项目在内部公示并上报局督查科。

未排名公示或未在每月23日前上报的扣20分,对未按细则考核或考核流于形式、搞并列、拉平衡的,发现一次扣50分。

3.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应建台帐有一项未建立或不完善的扣5分,发现弄虚作假的加倍扣分。

4.各类报表、数据、信息,必须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迟报一次扣5分,该报未报的有一次扣8分(以相关职能部门记录为准)。

(五)其他工作

1.一季度完成上年度档案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建档不规范或未完成的扣2-10分,年度档案考核不达标的,加扣10分。

2.办公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下班不及时切断水电、关闭门窗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次扣10分,;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次除扣100分,并按上级和本局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不按时完成月度工作计划和直接领导交办任务并回复办理结果的一项扣50分。

督办事项不按要求完成的一项扣100分。

4.所有明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由分管领导签批,有一次未按规定办理的扣20分。

发现以罚代批的,有一次扣50分。

5.所有人员必须保证联络畅通,有一人(次)联系不上的扣5分,致使工作受影响的扣10分。

造成重大后果的扣50分(电话通知记录为准)。

6.媒体曝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市民在一个月内投诉相同问题3次以上(含3次),县领导点名批评,县级以上督办事项不按时完成的,除按正常考核扣分外,一次加扣40分。

(六)信访稳定工作。

(倒扣分)

1.健全信访稳定组织。

及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有记载、有结果.不按首问负责制要求接待来访的一次扣5分;

引起到县上访一次的扣15分,到县集访的扣30分;

引起到上级部门上访和集访的按级叠加扣分。

2.凡因工作引起问题,造成当事人找局领导的或在局纠缠哭闹影响办公秩序的,有一人(次)扣5分,到县级以上的加倍扣分。

3.凡发生信访人员去省、进京上访的,分别扣10分、20分。

4.对交办的信访件未能及时办结,也未落实稳控措施,造成重复上访的,扣5分。

(七)考核加分(需各单位科室报送)

1.工作中典型经验(事迹)在县级以上报刊、会议、文件采录、报道、推广、交流的,县级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国家级加40分。

2.党员或支部受县级以上表彰有一人(次)分别加2、5分。

3.提供相关信息,对工作起到积极作用的,每条加3分。

4.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民做好事、文明执法以及其他为局争得荣誉,受到社会好评,单位、个人送锦旗、表扬信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一次加10-20分。

5.执行公务时受到较大委屈自身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相对人没有损伤的(紧急特殊情况正当防卫除外)每一次加20-30分。

6.考核加分均在月度考核中加分。

二、业务职能考核细则(700分)

(一)对各单位考核细则

环境卫生管理处

1.制定环卫监察职责,明确错时巡查监管机制,建立巡查台帐资料,每次检查不按照程序实施的,扣10分。

2.对县城范围内所有道路按时段要求保洁清扫,达到路面光洁、路牙(绿带边沿牙)铲净、垃圾扒净、绿化带捡净,发现一处有垃圾或杂物的扣2分。

3.对后街巷道的垃圾做到保洁、收集、清运,未按规定做到位的,有一件次扣3分。

4.对责任区内的沟河保洁,做到河面无漂浮物、驳岸无垃圾、杂草、杂物,有一处未做到的扣3分。

5.对县城公共厕所做到“三净”、“六面光”、消毒灭蝇,有一处(点)未做到的,扣5分。

6.县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做到日集日清,有一处未做到的扣5分。

7.生活垃圾做到每天三次摇铃收运,按时准点不遗误,达到收运管理范围内无积压、暴露垃圾,无散倒、乱倒摊点,收运途中不泼散,垃圾一律入站不乱填,发现有一样(次)未做到的扣2分。

8.全城的垃圾清运时未达到:

箱站点内外彻底清干净;

清运管理范围内无积压、暴露垃圾;

运输密闭途中不泼撒;

一律进场不乱填,发现一例扣10分。

10.对乱堆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粪便,乱扔瓜果皮壳、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的一次扣3分。

11.对摊点周围的垃圾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一次扣3分。

12.对破坏、擅自拆除、占用各类环卫设施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的扣10分。

13.对沿街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1日内不及时查处且清运的每处扣5分,每超1日加扣2分。

14.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在1日内未制止和查处的,每处扣20分。

15.对已获得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未经核准从事运输的车辆,不及时跟踪监管,发生不密封运输、带泥行使、抛撒滴漏等违章行为的,每起扣20分。

16.对拆迁工地建筑物在拆迁前和建筑工程出土建筑渣土前进行测量,形成详实资料,每有一起未进行测量和形成详实资料的各扣100分。

17.对临街工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行为,2日内没有及时规范和查处的,每处扣3分。

18.对县城主干道的公用设施的野广告、“牛皮癣”除净,发现有一处未除的扣1分。

19.在人行道上发现打谷晒粮行为的,有一处扣20分。

20.县城垃圾池点、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房达到清扫、清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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