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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教育法律规范特征(规范性概括性)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主要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1、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

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

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

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家长等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没有客体,教育法了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实现和体现出来,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产生。

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学校据此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师的行政行为,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1.物。

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

(不动产、动产)2.行为。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

这些权益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等。

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依宪法、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资格1、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享有行政优益权6、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

主体地位的体现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意志性。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性。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2、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1)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平行、协助关系。

(横行关系)

(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职权1教育行政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授予职权)2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决定权命令权执法权处罚权监督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教育行政复议权)

学校概述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学校作为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1、设置目的不同:

公益 营利2、经费来源不同:

财政拨款 股东投资3、调节手段不同:

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办学自主权;

 市场调节下的经营自主权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3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

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教师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学术自由权或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7、申诉权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规定的学历或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社会进步使得学生从被动的受教育的对象变为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

学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不同年龄阶段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同;

学生与学校及老师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人身权。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主体来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形式制裁补救强制

教育法律主体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学生5.其他公民和法人。

有关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执法行为分析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责任主体:

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2.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

(1)体罚都具有教师的主观故意。

工作疏忽或教学水平不高造成的学生负担过重等,不适用这条规定。

(2)必须具有“经教育不改”的情节。

如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教师“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的人格。

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

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

方式归纳为三种,一是行为侮辱,二是言词侮辱三是图文侮辱。

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

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处理:

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

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法的规定,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3对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

4对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

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学校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1)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2)对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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