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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例会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执法队
第五条年度安全会议。
华能平凉电厂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
研究制定安全目标计划;
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六条季度安全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华能平凉电厂工程建设安委会全体人员参加,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具体问题;
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情况;
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第七条月度安全会议。
电厂基建副总经理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总结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找出下一阶段工程中新的安全隐患,制定出阶段性的安全工作措施;
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第八条周调度会。
每周施工调度会议,各施工单位要把安全文明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汇报,安质部要把上一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条周安全例会。
每周二下午三点由安质部组织召开各施工单位安监部长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的安全文明工作。
第一十条组建以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安质部为首、各施工单位安监部长和安全监理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执法队,开展日常检查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并有权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教育和罚款。
第三章奖励
第一十一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华能平凉电厂工程建设安委会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奖励。
第一十二条由于个人工作认真,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十三条避免或防止特大事故,解决重大悬案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一十四条避免或防止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机械伤害事故或高空坠落者,一次性奖励1000~2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一十五条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决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600~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一十六条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设备故障或人身轻伤者,是其情节,一次性奖励200~600元。
第一十七条在基建施工、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委会认可后,可给予应当奖励。
第四章考核
第一节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十八条施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其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人·
次;
“安规”考试、考核不合格上岗工作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
次。
第一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人。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按时参加平凉发电公司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缺席一次罚款200元/人。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统计报表,少报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或在承包合同中无安全责任内容的,对外包队伍、民工、临时工管理不善,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者,每例罚款5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经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监人员漫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每例。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对平凉发电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委会、安质部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整改和回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根据情节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六条重大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要有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在无安全措施或不进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开工,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
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在工地使用,违者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九条违章作业罚款200元/次。
违章指挥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条发现“三违”情况视而不见,不予制止或帮助“三违”人说情隐瞒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对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分别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三条发生未遂事故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安监科长及安监人员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
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
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2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者,除立即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00~1000元/处。
第三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
短裤、裙子、汗背心,冬季施工穿塑料底鞋,根据情节罚款200元/人。
第三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没带安全帽,罚款200元/人,没有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罚款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200元/人。
第三十九条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向下抛掷者。
视情节罚款100~500元/次·
处。
第四十条在没有征得甲方施工管理代表同意;
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
除恢复原路面外,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现场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超过15KM,每一例处罚金100元。
第四十二条材料、设备没有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堆放场地不平坦、积水,地基不坚实。
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没有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者,每发生一项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现场随地大小便,随地乱仍烟头、垃圾等杂物者,对区域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四条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不符合《安规》有关规定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的器材,靠墙没有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没有封闭者,每例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材料存放不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者。
每例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
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金500—2000元。
第二节工作票制度
第四十八条不严格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操作票制度,监护人玩忽职守、无票作业,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在生产运行区进行消缺、尾工、及各种作业时,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违反《安规》情况者,按平凉发电公司生产区执行的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在执行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票内容宣读交底,未执行者罚款200元。
第五十一条执行工作票不认真,开工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竣工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者,各处罚200元。
第五十二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失去监护作用处罚200元。
第五十三条工作结束后工作现场清理不干净,处罚100元。
第五十四条工作票(作业票)手续办理不完善,或未按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及要求执行,处罚100元。
第五十五条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者,处罚200元。
第五十六条未严格执行工作规定和开工报告许可制度,私自开工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5000元。
一个部门重复性发生此条规定者,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作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者,或多次延期者,处罚工作票审批人、负责人、许可人各处罚100元。
第三节施工用电
第五十八条施工用电的布设没有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2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施工用电设施没有完整的系统图、没有明确管理机构或负责运行及维护的专业班组或人员,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200—500元。
第六十条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一条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平整、有被水淹或土埋的危险、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
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1000元。
第六十二条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者,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1000元。
第六十三条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
负荷没有标明名称;
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没有标明电压等级者。
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四条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电源线路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绝缘子;
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木横担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工棚内的照明线没有固定在绝缘子上或距建筑物小于2.5m。
穿墙时没有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或存在其它不安全隐患者。
第六十七条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500元。
第六十八条使用过的电源应及时拆除,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六十九条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
或接地电阻大于4Ω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第七十一条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1000元。
第七十二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0—5000元。
第七十三条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不符合《安规》其它要求者,罚款200元。
第七十四条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布置不合理,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