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大税收概论考试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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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确定性既能防止政府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政府获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以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5、税收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

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通过征税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占有部分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平职能:

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通过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等方式,来影响和改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

调节经济运行职能:

政府有目的地利用税收手段来影响和改变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以使得他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与此同时也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6、税与费的区别:

(1)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而费则具有直接偿还性;

(2)征收主体不同;

(3)收入的稳定性不同;

(4)收入的使用不同。

7、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

从长期来看,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

怎样理解经济发展水平和宏观税负水平的关系?

经济结构。

不同产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与第二、三产业相比较,第一产业的税收负担能力要弱一些。

想一想:

农业税?

政府职能范围;

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因素

8、税负转嫁:

纳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把由自己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等途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行为。

发生税负转嫁后,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而负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却减少了,起到了对税收负担分配进行局部调整的作用。

9、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比较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

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

对投资和技术进步的影响不同。

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起到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不同。

消费型增值税体现的是终点征税原则,出口退税较为彻底,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对外竞争力。

10、消费税的主要特点

单环节课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

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显著的税收非中性,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以及课税环节等方面的规定,来达到调节消费进而调节收入的政策目的。

税率结构比较复杂,实行差别税率。

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

11、商品税的特点

商品税能够取得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

商品税课税隐蔽,征收阻力相对较小;

商品税课税范围大、税基宽广、税源普遍,且基本不受或较少受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影响。

商品税在税收负担上具有累退性。

大多采用比例税率;

商品税的课征范围又偏重于生活资料,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又较小;

任何国家的富裕阶层总是少数,相对贫穷的阶层总是多数。

商品税能够直接作用于市场活动;

商品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

选择:

1、选择性商品税只对若干特定的商品和劳务课税,其课税范围一般较窄,取得的财政收入有限,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它却可以在公平、效率和财政目标上弥补主体税种的不足。

2、认识:

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在现代社会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政府征税依托的是公共权力并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3、政府征税的根据,就是政府维持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利益的交换代价。

(利益说)

4、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

4、税目。

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设计方法:

单一列举法、概括列举法。

5、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对象的数额,是课税对象的数量化,也称为税基。

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有两种类型:

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

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

7、纳税环节。

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依照纳税环节的多少不同,税收制度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一次课征制

(2)两次课征制(3)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一般分为两种形式:

(1)按期纳税。

比如,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2)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就地纳税

(2)合并纳税(3)外出经营纳税(4)汇总缴库(5)口岸纳税

10、减税免税。

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形式:

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内容:

(1)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和免征额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11、罚则。

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2、附则。

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

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5、

(1)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二者是分析税收负担的重要工具。

名义税率一般与实际税率存在差异。

(2)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有着内在联系。

在累进税制的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上升,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

在累退税制的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下降而下降,但平均税率高于边际税率;

只有在比例税制的情况下,边际税率才等于平均税率。

6、税法分类:

以课税对象为标准:

商品劳务税、所得税、收益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

以计税依据为标准:

从价税、从量税。

以价格和税收的关系为标准:

价内税、价外税。

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

直接税、间接税。

直接税如: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间接税如: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7、税种分类:

按其课税对象大致分为六类

(一)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关税。

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8、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和税收收入划分现状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中央政府: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政府: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营业税:

铁路总局、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

中央地方六四分成

•个人所得税:

9、直接税收负担:

纳税人直接向政府纳税而承受的税收负担。

间接税收负担:

在税负转嫁存在的情况下,被转嫁者虽然没有直接向政府交税,但却实际负担了一部分由他人转嫁过来的税款。

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反映了在既定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下微观税收负担的最终分配结构。

10、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趋势。

11、宏观税收负担:

整个社会或国民经济的角度来衡量的税收负担水平,具体指一国所有的纳税人所承担税收负担的总和。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反映了社会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状况。

研究宏观税收负担,有助于解决税收在宏观方面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国民收入合理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增长中带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的问题。

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国民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T/GNP×

100%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T/GDP×

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T/NI×

衡量宏观税负水平的三种口径(小、中、大)

12、微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企业纳税总额/企业销售总收入

居民税收负担=居民个人纳税额/应税收入

13、要想在现实中的税收制度很好地贯彻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最为关键的是合理地确定衡量受益和支付能力的指标。

受益就是经济活动主体需要的满足,它寓于经济活动主体的消费活动之中,属于消费范畴,所以只有消费才能准确衡量受益的大小。

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无法直接计量每个经济活动主体消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因此只能转向使用间接方法来衡量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

通过计量经济活动主体私人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数量,可以间接地计量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

受益原则在现实税收制度中主要体现为商品税。

•相对来说,以所得为标准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

以所得作为衡量支付能力标准的缺陷集中体现在财产收益上。

为了弥补所得的缺陷,还应当以财产作为辅助指标。

•在现代社会,支付能力原则在税收制度中具体体现为所得税和财产税。

•税收筹划:

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地达到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方式

节税筹划:

利用税法中的差别性规定或照顾性政策,是最基本的节税形式。

避税筹划:

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特例和缺陷,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调整自身的经济活动,以达到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目的。

•前转(顺转):

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出售价格的方法,向前转移给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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