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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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

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方式包括批发或批零兼营,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

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校外托护点等。

单位食堂包括: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其他现制现售类食品包括面制品、肉制品、炒货类、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糕点类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按照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食品销售类现场核查,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合理缺项外必须全部合格;

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有三项以上与《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不符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条件要求;

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

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具体见附件。

第二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资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批发商、大型商场超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就餐人数500人以上单位食堂应当配备2名以上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取得国家或行业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免于考核。

其所在企业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由单位内部组织。

食杂店、小型餐饮等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担任,也可以聘用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人员兼任。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贮存场所作为第二经营场所一并列入审查。

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离。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质规定的距离;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场所内部原则上应实行色标管理,食品区用绿底白字(黑体)标识,食品待验区用黄底白字(黑体)标识,不合格食品区用红底白字(黑体)标识。

食品储存应有明显的标识牌,标明食品类别、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入库日期,以及生产经营者或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储存食品要做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区分类存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不同类别的食品不得混存混放、积压堆放,有条件的要设置独立隔间或专门货架,实行物理隔离;

储存食品隔墙离地均应在10cm以上。

储存需要保鲜、冷冻的食品,应按照不同储存要求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备。

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需要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简称食品配送),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配送车辆。

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食品配送车辆统一设计、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车辆上加载电子设备,并通过无线网络进行连接,根据配送的品种和数量现场为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

配送食品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食品,运输时食品温度保持在10℃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做到防蝇、防尘、防污染,食品配送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食品配送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一同运输。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任何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项目。

第十六条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中型以上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应加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配备符合要求的终端设备。

供货方应当向采购方提供“电子一票通”。

其他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申请者,也应当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分别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贮存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查人员审查。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冷冻冷藏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四节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三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查阅进货、入库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发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出现腐败变质、毁损、交叉污染或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

第二十四条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食品批发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但应当有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食品贮存场所,提交食品贮存场所的相关资料。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批发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食品批发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必须建设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具有2名以上经过培训的食品检测人员。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并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八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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