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作业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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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十一)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3、合同法的涵义。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5、合同订立的概述。
合同的订立过程其实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指订约当事人使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6、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7、订立合同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是要约和承诺。
8、特殊缔约形式。
一、招投标程序。
㈠招标㈡投标㈢开标和验标㈣评标和定标㈤签订合同。
二、拍卖程序。
㈠签订拍卖合同㈡发布拍卖公告㈢竞买㈣拍定。
三、强制缔约。
四、附合缔约与格式合同。
9、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就是指合同的条款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上说,承诺必须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后,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11、缔约过失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合同各种形式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①合同的成立要件:
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②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
⑴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⑵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13、导致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条件及处理。
㈠合同无效的原因:
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㈡合同撤销的原国:
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⒉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⒋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14、合同履行的原则。
㈠全面履行原则;
㈡协作履行原则;
㈢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15、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
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适用条件:
⒈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⒉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⒊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⒋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程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
㈡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⒈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⒉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⒊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⒋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不安抗辩权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在相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相当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
㈢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⒋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⒌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
㈣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
16、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①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③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
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
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④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7、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①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不须再履行或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移转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须履行,也可能履行。
②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18、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①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⑴不可抗力。
⑵拒绝履行。
⑶履行迟延。
⑷不完全履行。
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⑴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
⑵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19、把握清偿、提存、混同、免除等合同适用条件和要求。
①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实施清偿行为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一般是债务人,但又不限于债务人。
②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③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混同的原因:
⒈概括承受;
⒉特定承受。
④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条件:
⒈以意思表示为之。
⒉须向债务人为之。
⒊免除意思不得撤回。
20、违约责任的概念、种类。
①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违约行为的种类:
㈠全部违约;
㈡部分违约;
㈢预期违约。
2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特殊要件是各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除应具一般要件外,还要求有损害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2、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
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3、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原则。
1、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选择好处理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合同缔结地国法、合同履行地国法、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国法、当事人本国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合同的管理。
合同本是当事人之间规范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如因合同发生任何纠纷,概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提交给仲裁或诉讼解决。
25、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①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②特征:
⒈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⒉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⒊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26、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7、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一、涉及主物和从物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二、以数物为标的物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连续供货合同的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四、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8、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⒈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⒉用电容量、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⒊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⒋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⒌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29、供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