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一715真题含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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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市场支配地位经59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具备下列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6、政府采购14.18经218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7、营业税经225

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营业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4.18经22

经济法与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宄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简述:

我国的四级标准管理体系。

根据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可分为若干个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内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

目前,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和公布。

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

国内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仅适用于本地的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是指一些大型企业或机构,由于工作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或机构的标准。

国内企业的产品标准需要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简述:

产品瑕疵责任的构成条件与责任承担方式。

经103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瑕疵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己经知道的除外)。

产品瑕疵责任的构成条件: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前一项为默示担保,后二项为明示担保。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赔偿。

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即“三包”加“赔偿”。

其对象为“售出的产品”。

“赔偿”是指消费者在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

销售者依照上述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4、简述: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经68.54

我国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专章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事前申报制度、评估经营者集中的标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企业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适用《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我国规制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标准应该是“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5、简述:

税法的构成要素。

经223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

负税人——税收的最终承担者

  扣缴义务人——代缴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6、简述:

增值税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经224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适用“扣税法”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在上述公式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X税率

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适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征收率通常为3%。

②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简称组价)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3、事案分析(本题15分)

请运用经济法的理论与知识,对以下事例进行分析与评论。

(考生请注意:

本题鼓励从多个角度展开评析。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出台至今已长达25年之久,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亟需修改。

尤其是,根据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三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但这就使得现行的房产税制度几乎无法发挥调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作用。

在此种背景下,我国于2010年年末开始实行房产税改革。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上海市和重庆市已经率先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是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房产税改革。

4、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请基于市场缺陷(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来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经10.11

市场失灵主要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收入与财富分配的不公

二、外部负效应问题

外部负效应是指某一主体在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对其它主体造成的损害。

三、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动力机制。

市场的竞争是造成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因此,竞争的失败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

四、失业问题

失业是市场机制作用下造成的主要后果。

失业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微观方面来看,当资本为追求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时,劳动力被机器排斥;

另一方面从宏观方面来看,市场经济运行的周期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不稳定性,也需要有产业后备军的存在,以满足生产高涨时对新增劳动力的需要。

五、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七、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且在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所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之所以需要国家协调,其根源在于: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能够体现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就中国而言,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有助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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