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实证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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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不起诉开展情况
1、适用主体
XX区检察院201X年制订了《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该细则预期适用的主体是未成年人。
但试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11件15人中,在适用主体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15人中有11人为未成年人,4人为成年人。
2、适用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试点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条件。
3、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结果
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在试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为2个月至6个月不等。
考察期满后一周内,各方出具帮教材料,如学校说明考察内容及嫌疑人表现,心理专家出具心理矫治报告,检察机关汇总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试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认罪悔罪表现差被起诉、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在校学生,使其避免贴着罪犯标签生活,专业的帮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
如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心理辅导、家长课堂之后,王某及父亲都认识到沟通和鼓励的重要,父亲表示会继续鼓励儿子高考,儿子更加理解父亲。
又如几名涉嫌寻衅滋事的成年大学生,家长整日叹气流泪,孩子也自觉抬不起头,无法面对生活,通过专家引导,家长和学生都重新树立信心,学生已恢复学业,家长亦学会帮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
至今12名被不起诉人均未再次出现不良行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
1、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从XX区检察院试行情况看,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内设定了一定的附加义务,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者进行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等。
通过犯罪嫌疑人履行这些义务,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惩罚和教育的同时,也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弥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及时实现,安抚其不满情绪。
这种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来解决冲突的机制,有利于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及时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并尽可能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状态。
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与被害人系同学,又为未成年人,一旦提起公诉,势必会激化双方矛盾,且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
因此,检察机关通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促使双方和解,要求陈某某当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剖析和检讨自己的犯罪行为,通过争取被害人的宽容和谅解,从而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状况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互补。
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就是创造性地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通过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上把部分轻罪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慎刑思想,实现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孟德斯鸠曾指出,“刑法的轻重要有协调,这很重要,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对社会危害小的犯罪”。
在司法资源稀缺且总量相对确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从诉讼程序中分流出来,减少部分轻罪案件的刑罚适用,充分体现当宽则宽。
相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起诉,则做到该严则严。
3、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使其更易回归社会
犯罪行为的产生除了犯罪嫌疑人法制意识淡薄和自我约束能力较低以外,还包括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
“当人们试图按照主流社会的标准追求某种成功目标,而社会(制度)又没有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成功机会和手段时,就会出现一些失意者,这些失意者或失败者往往会以越轨(犯罪)的方式去实现其成功目标”。
因此,在运用刑罚等强制方式打击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必须将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作为更高的价值追求纳入整个刑法的视野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将一些本来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付诸审判,而以让其履行一定义务来代替刑罚的惩罚,不仅避免了法庭审判或定罪判刑对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式影响,防止因服刑导致“交叉感染”,而且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帮助其克服重重障碍,从而更易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三)附条件不起诉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不确定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范围,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
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但也不宜范围过大,这是一种折中说。
从实践运行来看,全国各地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检察机关坚持认为附条件不起诉除了主要适用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犯罪主体外,并不排除一般犯罪主体。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究竟适用于哪些犯罪主体,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还存有争议,无统一的适用标准。
XX区检察院实施细则采第一种观点,实践中的试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种观点。
2、适用案件范围界限模糊
如何确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按照司法实践,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但从试点工作来看,各地检察机关在如何选择具体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上仍存在较大的困惑,对案件适用标准把握也不平衡,尤其是与相对不起诉案件之间的界限更是难以区分,以致经常出现同一案件在甲地作附条件不起诉,而在乙地却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况。
如向某某盗窃案。
向某某在其工作单位趁同事睡觉之机,窃取价值3246元笔记本电脑一台。
对此,有人认为,向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盗窃金额较小,案发后及时退赃,可直接作相对不起诉;
但也有人认为,向某某窃取电脑后立即到市场上欲出售该电脑,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且又是外地人,没有稳定的工作,有再犯的可能性,故建议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诸多此类案件的出现,给我们在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面临着许多困惑与疑问。
3、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
但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
无统一标准,实践中亦难把握。
11件试行案件中所附条件是:
定期提交思想汇报;
接受考察帮教(心理辅导、家长课堂、公益劳动等)。
4、帮教考察机制不够健全
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就在于考验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考察效果良好则不起诉,否则将继续对其提起公诉。
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帮教考察工作机制,不仅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结果,而且也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效果。
一旦帮教考察流于形式,便不能达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之初衷。
从试点工作开展来看,目前的帮教考察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当地司法所、社区、村委会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等来共同进行,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帮教组织不够齐备,缺少类似企业、协会等长期合作的帮教基地,部分外来打工人员、失业人员由于没有固定职业和工作单位而无法落实帮教措施;
二是由于上述单位并不具有帮教考察的工作职能,没有制度规范,没有职责要求,全凭个人的参与度和兴趣度,影响了帮教考察的质量。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与XX区检察院试点模式的比较
(一)修改后的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之规定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改革探索,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其吸收到立法中,修改后的刑诉法增设了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结合这一原则,第271条至第273条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了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有一个考验期。
考验期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同时规定,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修改后的刑诉法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强,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与XX区检察院试点模式的比较
——在适用对象上,修改后的刑诉法和XX区检察院均限定为未成年人,但在实践中XX区检察院也扩大到适用于成年人。
——在适用案件范围上,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较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方可适用。
XX区检察院则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
——在考验期设置上,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XX区检察院规定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对修改后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来源于司法实践的一种新制度,检察机关如何用好检察裁量权并实现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1、罪名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即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从试点中XX区检察院看,没有限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犯罪类型,如果限制,就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