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案例评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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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a公司于12月15日向b有限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可撤消,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消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三、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简称甲)与香港某公司(简称)乙签订一项合
同,由甲向乙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
该批货物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丙)负责运输,丙公司事先作出了货物将于节前运达的口头保证。
由于运力紧张,在新加坡装载货物的并非丙公司的自有船舶,而是丙公司租用马来西亚某运输公司(简称丁)的一艘货轮大马号,但在租船合同中并无关于丙、丁之间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
由于大马号并不熟悉到中国的航线,因此船舶航行非常不顺,辗转到达海口后,货物才由大马号转载到丙公司的货轮扬帆号上运往目的港上海。
扬帆号到达上海时,节日早过,货物的市价大跌。
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问题]
(1)在本案中应当由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与谁订立运输合同。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
(3)该批货物如需要投保,则应由谁负责办理?
(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
(2)交货地点为新加坡。
在fob贸易术语下,术语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
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是买方的义务。
(2)交货地点为上海。
在fob贸易术语下,属于后所附的港口名
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
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时买方的义务。
案例四、
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b,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a收到b复电,b提出降价到48万美元。
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b公司同意其要求,b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后,a公司将货物运上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2)保险费应由哪一方负担?
(3)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那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在本案中,哪一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答案
(1)合同于2月20日成立。
b公司提出的降价请求改变的要约的是指条件,构成反要约,合同于承诺到达b公司时成立。
(2)保险费用应有a公司承担。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风险应在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
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案例五、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
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
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
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问题]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
(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
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
(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
(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3)根据cif术语。
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
b公司应付款。
(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
案例六、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一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由于信用证独立,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不适用仲裁协议。
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
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
答案二
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
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案例七、
1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
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
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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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_∩)o哈哈篇二: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案例1:
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
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查证:
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经过法庭辩论查证,结论是该厂车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某厂自行确定解决办法,不在本案处理范围。
某厂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
经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
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
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