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麦期货合约相关细则修改内容及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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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稳定时间、湿面筋等指标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要求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QMWH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说明:

以上合约文本中带黑底文字为新加入内容,带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二、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修改说明

1、交易单位由50吨/手改为20吨/手

修改强麦合约交易单位有以下原因:

一是强麦50吨合约公布后,会员和投资者认为,强麦合约单位与可供交割的强麦数量不匹配。

普麦可供交割量有7000多万吨,一般的现货贸易量也比较大,一次性购买1000-10000吨都是常有的,因此50吨的交易单位影响不大。

强麦目前只有1000万吨的交割标的,对比50吨/手的交易单位来说,与其可供交割量不匹配;

二是从普麦合约运行情况来看,强麦大合约影响流动性,不利于套期保值。

PM301合约为普麦第一个合约,于2012年1月17日挂牌交易运行,截至5月9日,普麦共运行69个交易日,其中,PM301成交4156手,PM303至今无成交数据,普麦日均成交约60手,与去年同期的WT201上市69个交易日已成交12330手,日均178手,WT203同期成交1212手,两个合约合计成交13542手,远大于普麦4156手的成交量。

投资者普遍认为,本次普麦修改的其他方面与现货市场贴近,尤其是引入车船板交割制度后,交割成本大幅度降低,修改后应较活跃。

综合考虑,造成普麦成交量与先前相比略有萎缩的原因,一是普麦新合约刚刚上市,投资者对其认识不足;

二是交易单位变大,影响活跃;

三是现货贸易中,普麦主要用于普通面粉的生产,强麦主要用于优质面粉的加工。

普麦的消费量远远大于强麦。

根据普麦、强麦合约修改对市场公布后,市场反应强烈,均建议将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缩小,与其现货市场规模一致。

2、修改合约交易代码

本次合约修改将强麦合约交易代码一并修改,强麦合约交易代码由WS改为WH(QM合约自动废止),为其英文WHEAT的前两个字母。

三、强麦期货合约相关业务细则修改及说明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二节强麦

第八条交割单位:

5020吨。

【修改说明】与交易单位一致。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六条一般月份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5%,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

N≤90

90<

N≤10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N≤40

40<

N≤50

50<

N≤60

N60

菜油

5%

7%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30

30<

N50

一号棉、早籼稻

注:

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一号棉、早籼稻、菜籽油、白糖、PTA

8%

15%

25%

硬麦

5%

10%

强麦、早籼稻、菜油

甲醇

【修改说明】降低交割月前一个上旬保证金,有利于近期月份活跃,有利于套期保值者参与,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

郑商所品种自甲醇后,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所有品种保证金标准改为与一般月份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当持有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甲醇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受限制。

的期货公司在三个期间期货合约持仓统一规定如下: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期货公司该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M)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

N≥10万手

M<

25%

N<

10万手

不限仓

【修改说明】郑商所品种自甲醇后,对新上市品种或修改合约品种的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予以放大,有利于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第三十条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下列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持仓

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含跨期套利持仓)(手)

普麦

2000

1000

10000

早籼稻

7500

强麦

100025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

手):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N≥20万

15%

20万

30000

20000

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N≥30万

30万

45000

15000

【修改说明】

1.菜油合约单位由5吨改为10吨后,持仓减少一半取整为8000手;

2.早籼稻期货合约单位由10吨改为20吨后,持仓减少一半取整为5000手,但考虑到此次早籼稻修改后交割更加顺畅,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因而此次修改后比实际略大,扩至7500手;

3.强麦合约单位由50吨改为20吨后,持仓应扩大至原来的2.5倍,即由1000手改为2500手。

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如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手)

300

600

1500

1200

1600

800

5000

30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

18000

6000

4800

3600

2400

1800

一号棉、菜籽油

27000

9000

3800

4500

白糖

8000

PTA

25000

【修改说明】甲醇合约以及甲醇之后的普麦、强麦合约均按三级限仓进行管理,即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

在实际运行中,会员普遍反映,由一般月份降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太陡,如甲醇即从1000手突然降至300手,有可能造成客户无法平仓而被动违约,不利于风险控制。

会员认为,原来交割月前一个月设计的三级的限仓制度更有利于风险管理,本次在修改菜油、早籼稻、强麦三个品种时,我们吸收了这种管理思路,设计了交割月前一个月分三级限仓,按梯度进行调整,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持仓分别为交割月持仓一定倍数。

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下列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含跨期套利持仓)(手)(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100

200

100300

4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品种

500

一号棉

4000

菜籽油

自进入交割月起,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

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

【修改说明】根据合约交易单位变化情况相应扩/缩。

原早籼稻客户和非期货公司按一个标准限仓后,二者平均值为750手,10吨改为20吨后,应该为375手。

考虑到本次将不完善粒放开后,交割标的既扩大又方便,成本还低,因此调整为400手。

强麦50吨的100手,改为20吨后应该为250手,但考虑到数字的敏感性,改为300手。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上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适用于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

第四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其他品种:

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八条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属前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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