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西南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预结算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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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2003)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6)。
2.费用定额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
3.安全文明施工费(HSE费):
单独承包的安装工程,以基本直接费中人工费为取费基数,一类工程费按4.15%计取,二类工程费按4.46%计取,三类工程费按5.14%计取,四类工程费按5.72%计取,此项费用单列,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4.土建定额解释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0年颁发的《有关应用问题的解释及文件汇编》中相关规定。
(二)房屋修缮工程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9年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HSE费):
按照工程造价1%计取。
(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7年颁发的《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
(四)市政工程
执行国家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新疆维吾自治区2002年颁发的配套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五)公路工程
执行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新交造价[2008]2号文件: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补充定额〉的通知》。
人工费工日单价执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关于调整塔里木油田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费工日单价的通知》(油概预算字(2011)4号)。
(六)石油建设安装工程
1.定额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油计字[2000]第106号)。
2.取费:
执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关于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塔油概预算字(2011)3号)。
3.与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配套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如下:
(1)定额及估价表:
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199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20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6)、及《库尔勒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2004、2008)。
(2)取费: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
(3)建筑工程中建筑部分的砂石料、钢材、水泥沥青及成品构件的运输按附件一执行,其他辅材运费按本规定表二运差系数的30%计算;
室内外安装工程辅助材料的运费按本规定表二计算。
(4)土石方工程、场坪工程不计辅材运差,主要材料运费按附件一执行。
(5)沙漠地区挖方需浇水的,按一二类土每m3补贴2元。
(6)建筑工程水泥用量的调整:
配置同标号混凝土,42.5(R)水泥用量是32.5(R)水泥用量的87%;
配置同标号砌筑砂浆,42.5(R)水泥用量是32.5(R)水泥用量的89%;
抹灰砂浆用量不作调整。
(7)建筑工程定额内主材按巴州建设局定期发布的库尔勒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所列的价差调整。
(七)维修工程:
1.油气田及炼油化工检维修工程:
执行《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2006)。
表一:
费用项目和费率标准如下:
序号
费用项目
基数
费率
一
直接费
(一)
直接工程费
(二)
措施费
人工费之和
15%
二
间接费
80%
三
利润
25%
四
税金
一+二+三
按国家规定
说明:
(1)人工工日单价和取费人工单价的调整办法执行塔油概预算字[2011]3号的规定。
(2)塔油西南发[2006]6号文总说明附表《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费率标准及其计算程序表》停止使用。
2.长输管道检维修工程:
执行《长距离输送管道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1)及相关规定。
3.电力工程检修:
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关子目人工30%、辅材10%、机械30%的标准套用。
取费标准按照本规定的表二及其说明执行。
4.其它维修工程执行相关专业的修缮定额及费用标准。
(八)其他专业工程:
1.钻前工程:
钻机基础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
井场、道路、生活区及完井环保工程执行《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探临公路定额》(2010)及相关规定,材料运费按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费(HSE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费之和为基数,机械土(石)方费按0.47%计取、汽车运输费按0.16%计取、其他路面费率按0.81%计取,此项费用单列,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2.铁路工程:
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基本定额》(2003)、《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0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6)及相关规定。
3.通信设备、线路及信息系统工程:
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8)、《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8)及相关规定。
4.有线广播电视工程:
执行广电部颁发的相关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1998)及相关规定。
5.独立的电站、35KV以上(不包括35KV)的输变电工程:
执行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及相关规定。
6.独立承包的无损检测项目:
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执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关于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塔油概预算字(2011)3号),按三类工程计取。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及有关规定
Ⅰ、石油基地和柯克亚矿区的建筑、装饰、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工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专指石油基地)
1.单位估价表的使用和地差系数调整办法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补充预算定额二00四年喀什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安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二00四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
(2)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按喀什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中的定额材料费加泽普石油基地的地差系数,即在建筑工程定额材料费的基础上增加5.4%地差系数。
所增加的地差值计入定额直接费中,参与取费。
(3)与建筑配套的安装工程以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中的定额材料费(不含主材费)加泽普石油基地地差系数,即在安装工程定额材料费(不含主材费)基础上计取地差系数:
采暖+13.96%,供排水+13.96%,电照通讯+5.62%。
(4)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二00四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自动化等安装工程,在工程定额直接费(不含主材费)基础上调增2%地差系数。
所增地差值计入定额直接费中,参与取费。
主要材料执行本文第五条款。
2.关于定额内人工工日单价的调整
(1)建筑工程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补充预算定额二00四年喀什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中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基础上每工日调增2.27元。
(2)安装工程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二00四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中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基础上每工日上调增4.04元。
(3)调整增加部分单独列项,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1)定额内主材在投标时按附件四的信息价格执行,未列入信息价格的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的主材,其市场价与定额预算价格相差较大者,可按招标时市场信息价与定额内的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在工程竣工(中交)结算时按照本文第五条第
(一)款计算确定的结算价格与信息价格中材料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辅助材料价格均不予以调整。
4.关于定额内机械费中材料单价的调整
按附件四的信息价格与定额内机械费中材料单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5.其他
独立的土方工程(含挖、填、装、卸、运等内容)不计地差系数。
(二)房屋修缮工程
1.单位估价表的使用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1999年单位估价汇总表》。
2.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
(1)定额人工费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基础上每工日上调3.42元。
(2)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工资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
(定额内机械费+中小型机械费)×
11%÷
22.13元/工日×
3.42元/工日。
(3)管理人员工资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
管理人员工资调整=[(定额内机械费+中小型机械费)×
11%]÷
22.13元/工日+定额内人工工日数]×
管理人员比例×
管理人员比例:
一类整体工程19%,一类局部工程17%,二类整体工程16%,二类局部工程、人工拆除工程均为15%。
以上人工费单价调整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3.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辅助材料价格均不予以调整。
4.关于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在1999年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5.8%,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部分房屋修缮工程子目缺项,可借用其他定额相近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采用房屋修缮工程中的预算单价,编制补充成新的子目,并用房屋修缮工程的费用标准计取各项费用。
统一或借套子目如下:
①旧沟盖板的拆除费,统一按1-102子目套用;
②旧路沿石拆除费,借套市政工程旧路沿石拆除子目;
③旧沥青砼路面的面层拆除,借套市政工程旧沥青砼路面的面层拆除子目。
1.单位估价表的使用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1997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
2.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1)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办法: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中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基础上每工日上调3.42元,调整增加部分单独列项,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调整的内容和范围:
定额内工资、机上人员工资及管理人员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定额内工资调整=(定额人工费÷
22.12)×
3.42。
机上人员工资调整=(定额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