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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

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8.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律规定的权利,并选择履行穷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12.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簿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镰刀。

国家赔偿法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要求行政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4.2011年1月7日晚,刘某酒后与某饮食店老板徐某发生争执,将店内桌椅砸坏,恰逢民警赵某和孙某巡警至此,两人遂将刘某带至当地派出所。

在所内,刘某态度恶劣,并大吵大嚷,该所所长王某经过,便踹了刘某一脚,致刘某跌倒,头掩在暖器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本案中,由刘某扶养的有智力障碍的弟弟无权要求赔偿。

5.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时一并提出。

6.刑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刑事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1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2.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督察机构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置公民控告、申诉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2.督察机构可以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不属于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范围。

4.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5.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民警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可以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决定。

6.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机构分为后勤保障机构和对外执法机构。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两类。

6.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

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

中队长、副中队长。

7.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

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归属于书证。

4.受害人的陈述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证据种类。

5.聋哑人提供的书面证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书证”。

6.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7.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8.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时,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9.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10.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11.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12.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开具检查证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13.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14.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期限内。

15.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6.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17.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受案时不予登记。

18.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19.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20.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1.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2.办案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应当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23.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4.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25.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26.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10人。

27.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扣押措施。

28.听证主持人由本案办案人民警察、当事人共同选定。

29.听证参加人不包括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1.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2.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3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6.公安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7.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8.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9.办案人民警察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40.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后,可依法收缴其营业执照。

41.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公安机关对抗拒执行行政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性警械。

43.对适用调解程序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

44.对适用调解程序且已达成协议的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

45.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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