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承包合同申请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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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本户由于原因,经家庭内部协商决定,自愿放弃退出的面积为民自愿进城退出承包耕地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助。

本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户:

(户主签名盖章)

年月日全体家庭成员确认意见:

同意退出承包耕地批准书

×

户:

根据你户申请,经村组研究,同意你户自愿放弃退出×

……共×

人的面积为×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委会意见:

(法定代表人)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注:

村批准书一式两份,村与农户各留一份。

农户收到批准书签名盖章:

退出承包耕地合同(讨论)

甲方: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

址址:

承包人口:

人名单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乙方:

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汉滨区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退出承包耕地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1、甲方户下(共有人名字)自愿放弃退出本人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退出承包耕地的地块、坐落、面积如下:

2、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退出的承包耕地交付乙方。

在交付承包耕地前,甲方不得将该承包耕地流转、抵押,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依照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核准后的补助标准执行。

最低补助标准每亩不低于:

平地39000元/亩;

坡地33000元/亩;

荒山及荒坡地27000元/亩。

4、甲方将承包耕地退出后,乙方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5、甲方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后,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8.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须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合同共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持一份。

签名盖章乙方:

村民委员会

日×

篇三:

撤销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xxxx年1X月7日生,身份证号:

152921xxxx1007XXXX,住xxxxxxxxxxx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xxx区人民法院对位于xx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

x房权证x字第xxxxx号)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xx、x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判后于20XX年12月25日做出了(201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x、xxxx、xxxx共计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xxxxx元(其中利息截至到20XX年12月25日)。

判决书生效后,xxxx、xxxx、xxxx并没有按民事判决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该判决书的义务,随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xxxx、xxxx、xxxx、xxxx与申请人于20XX年7月25日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以位于x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

x房权证x字第xxxx号)代xxxx、xxxx、xxxx偿还申请人在(20x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中的500万元债务,并由xxxx(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xxxx,xxxx于20XX年7月29日将该房屋转让给了xxxx公司,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配合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

xxx

x、xxxx与申请人并于20XX年8月15日在贵院的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xxxx区人民法院依xxx(xxx与xxxx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于20XX年8月21日查封了位于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

x房权证x字第xxx号),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该房屋现在的实际所有人为xxxx公司,而非xxxx;

再说了,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先(20XX年7月25日),xxx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后(20XX年8月21日)。

申请人就此事于20XX年9月2日向xxx区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但xxx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答复。

综上所述,贵院的查封措施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撤销xxx区人民法院对位于x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

x房权证x字第xxxx号)的查封。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篇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结算

案情简介

当事人:

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S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承建S物流中心工程一事,于20XX年6月2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款支付约定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结算完成后付至97%。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所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工期相应顺延。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因资金问题停工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

双方20XX年3月5日签署工程延期协议书。

协议约定:

工程延期至20XX年8月15日;

因延期属被申请人责任所致,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XX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导致工程停工,并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工程停工情况的说明”,申请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结算。

申请人提交结算报告显示已完成工程部分工程款为7,206,000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收到结算报告后一直未答复。

申请人遂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206,000元及违约金;

3、申请人就本项债权,对S物流中心工程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4、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答辩称:

1、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我方对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反对;

2、申请人一期工程基本做完,但收尾工作还没有完成,如果解除合同,我方必须另找其它公司做剩余收尾工作,希望申请人能配合我方验收;

3、对于已完成的工程款部分有争议。

主要问题和双方的分歧

本案中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认识分歧。

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第25、26、27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根据本案事实、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庭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关于本案合同的解除。

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对此亦予以认可。

仲裁庭经审查,支持申请人的此项请求。

三、关于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的金额。

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经申请人申请,仲裁庭于20XX年1月委托B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46,000元。

四、关于本案工程欠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不仅要对抗其他债权,而且还要求对抗不特定的抵押权。

对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工程欠款是因为建造该项工程所致,该债权与该物权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从财富的渊源上分析,属于资金物化形式的直接转换。

申请人请求以此偿债,并请求优先权,符合情理,仲裁庭予以支持。

五、关于被申请人答辩中要求的配合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也是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且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就其主张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对此不予裁决。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6,546,000元及违约金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申请人依本裁决享有对S物流中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的分析与评论

本案是一个很普通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但涉及到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多个问题,分析此案便于读者对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和认识。

本案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另外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对于《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作了细化,在仲裁裁决中可以参照适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在中国1999年的合同法颁布后,法律原则上要求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众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

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53条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除此之外,就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有效。

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本案中并不存在以上几类情形,据此仲裁庭认为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

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第8条、第9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

第9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后,已

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属于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合同解除,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无异议,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三、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

结算中,一般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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