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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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传染病的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共享。
5.分级指挥,各司其职。
根据疫情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原则上进行分级指挥,Ⅰ级由市长任总指挥,动员全市力量参与;
Ⅱ级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动员全市相关部门参与;
Ⅲ级由卫生局局长任总指挥,动员主要部门和卫生系统相关单位参与;
Ⅳ级由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动员卫生系统相关单位参与。
二、组织体系与部门职责
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镇江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根据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卫生、财政、教育、物价、科技、公安、工商、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农委、质监、环保、城管、安监、食药监、园林、旅游、发改委、经信委、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分管局长兼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及制定与组织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制定和修订《镇江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各辖市、区政府对辖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
疫情发生时,根据疫情等级,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措施。
各辖市、区卫生局是辖区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2.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
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
负责组建专家组;
组建、培训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
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
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
及时封锁指挥部指定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并依法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和传播者。
市财政局:
确保市级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等。
市委宣传部:
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组织协调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市教育局:
协助做好全市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负责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
支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
市交通局:
配合做好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承担全市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物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车辆及时到位。
市园林、旅游管理局:
负责制定全市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
督促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镇江工商局:
依法开展对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农委: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物价局: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
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社区居民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
按相关政策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市爱卫会: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环境消毒工作。
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做好口岸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涉及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辖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2个以上辖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多年未发生的传染病及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害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出现较大规模生物恐怖袭击事件。
2.重大疫情(Ⅱ级)
(1)出现1例鼠疫、肺炭疽、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
(3)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30例(含30例)以上病例,或波及2个以上辖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一次疫情出现20例(含20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5)在一个潜伏期内,1个辖市、区发生20例(含2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痢疾60例(含60例)以上病例。
(6)在一个潜伏期内,1个辖市、区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7)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8)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20例(含20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9)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或生物恐怖事件;
(10)发生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流行倾向。
3.较大疫情(Ⅲ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发生1起确定性炭疽疫情;
(3)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4)发生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及续发病例,出现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5)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6)一次疫情出现10~29例霍乱病例;
(7)一次疫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8)在一个潜伏期内,1个辖市、区发生10例(含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痢疾20例(含20例)以上病例;
(9)在一个潜伏期内,1个辖市、区出现5例(含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10)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1)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含5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2)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7天内出现100例(含100例)以上流行性感冒病例;
(13)发生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14)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
4.一般疫情(Ⅳ级)
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疫情。
四、监测、预警、报告
1.疫情监测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是:
针对疫情分级重点开展全市疫情资料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做出预警建议。
综合分析国内外、区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报告与管理。
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
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任务。
(4)监测内容。
人群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数、出生数、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
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
传染病漏报调查;
亚临床感染调查;
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
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
防疫措施效果评价;
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
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2.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市传染病疫情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2)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五、应急响应
1.一般疫情(Ⅳ级)响应
市卫生局根据市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监测提出的疫情预警建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各辖市、区政府。
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疫情发展和处理情况;
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和处置情况。
在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