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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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Word下载.docx

  违法事实:

  XX年5月,***有限公司送来90%杀虫单可湿性粉剂(叼虫)150件(25g×

200包/件)给******销售,货值18000元。

该农药登记证号为****,登记作物与防治对象为水稻三化螟,但***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修改了该农药标签内容,在其使用说明中表明主要用于防治水稻螟虫,扩大了该农药的使用范围。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当场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区农业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全部罚款交到中国银行***支行,逾期按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三个月内可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局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XX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资阳区赣丰种子经营部王志高调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蔬菜种子销售,被我局立案查处。

  经查明:

资阳区赣丰种子经营部于XX年10-11月份从江西吉安、河北唐山、黑龙江等地调入之豇28-2豆角、江西大叶空心、唐山秋瓜等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蔬菜种子进行销售。

具体品种、数量、货值分别为:

之豇28-2豆角30件,1500公斤,货值21000元;

江西大叶空心菜20件,1000公斤,货值8000元;

唐山秋瓜15公斤,货值450元;

早熟黄豆4件100公斤,货值340元;

红花四季豆4件200公斤,货值1600元。

共计数量2815公斤,共计货值3139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资阳区赣丰种子经营部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我局于XX年2月17日直接送达益资农罚(告)字[XX]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资阳区赣丰种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全部罚款交到中国银行资阳支行,账号为784062330809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的罚款。

如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局申请复议,三个月内可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但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罚字(XX)10号

  关于资阳区赣丰种子经营部经营应当

  包装而未包装的蔬菜种子的处罚决定

资阳区赣丰种子经营部

  经营者:

王志高

资阳区马良南路186号

  益资农罚字(XX)04号

  关于亚华种业益阳中湘有限公司桥北门市部经

  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

亚华种业益阳中湘有限公司桥北门市部

杨电华

资阳区五一西路

  XX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亚华种业益阳中湘有限公司桥北门市部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蔬菜种子,被我局立案查处。

亚华种业益阳中湘有限公司桥北门市部于XX年11-12月份从长沙华湘种苗有限公司、江西赣园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牧马山制种基地,辽宁新民市种苗有限公司等地分别调入空心菜、之豇28-2豆角、凉薯籽;

红花架豆、无架豆等未包装的蔬菜种子进行销售。

具体品种、数量、货值有:

泰国空心菜1000公斤、货值10000元;

之豇28-2豆角1000公斤,货值16000元;

凉薯籽1000公斤,货值XX0元;

红花架豆300公斤、货值2400元;

无架豆500公斤、货值4000元。

共计数量3800公斤,共计货值52400元。

至XX年1月9日检查时止已销售泰国空心菜500公斤,销售收入51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当事人亚华种业益阳中湘有限公司桥北门市部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我局于XX年1月17日直接送达益资农罚(告)字[XX]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其经营者杨电华于XX年1月17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对当事人亚华种业益阳中湘有限公司桥北门市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局申请复议,三个月内可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益资农罚字(XX)01号

  关于资阳区乐丰种苗服务部经营

  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处罚决定

资阳区乐丰种苗服务部

汪孝乐

桥北路30号

  XX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资阳区乐丰种苗服务部经营了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蔬菜种子,被我局立案查处。

资阳区乐丰种苗服务部于XX年11月从辽宁省新民市调入豆角、空心菜、凉薯等未包装的蔬菜种子进行销售,具体品种、数量、货值为:

1、之豇28-2豆角2500公斤,货值35000元;

2、无架豆500公斤,货值5000元;

3、四季豆350公斤,货值2800元;

4、牧马山凉薯籽800公斤,货值11200元;

5、尖叶空心菜750公斤,货值6000元;

6、泰国空心菜350公斤,货值3500元;

7、白苋菜、南山苦瓜公斤,货值650元。

共计数量公斤,共计货值64150元。

XX年1月9日调查时,已销售之豇28-2豆角种75公斤,销售收入1125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资阳区乐丰种苗服务部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我局于XX年1月17日直接送达益资农罚(告)字[XX]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其经营者汪孝乐于XX年1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对当事人资阳区乐丰种苗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全部罚款交到中国银行资阳支行,账号为7840623308091001。

  益资农罚字(XX)05号

  关于资阳区益农蔬菜种子经营部经营

  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

资阳区益农蔬菜种子经营部

陈训安

资阳区文艺路

  XX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蔬菜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资阳区益农蔬菜种子经营部经营了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蔬菜种子,被我局立案查处。

资阳区益农蔬菜种子经营部于XX年11-12月从辽宁、江西、四川、长沙等地分别调入之豇28-2豆角、大豆8157、大叶空心菜、凉薯籽、泰国空心菜等未包装蔬菜种子进行销售。

具体品种、数量、货值如下:

之豇28-2豆角1500公斤,货值22500元;

大豆8157150公斤,货值600元;

大叶空心菜400公斤,货值3600元;

凉薯籽500公斤,货值8000元;

泰国空心菜500公斤,货值4500元。

共计数量3050公斤,共计货值39200元,货款已全部付清。

至XX年1月9日检查时止暂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当事人资阳区益农蔬菜种子经营部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蔬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我局于XX年1月17日直接送达益资农罚(告)字[XX]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其经营者陈训安于XX年1月17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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