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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缺乏钻床工作经验,对钻床安全操作规程不熟:

①“应用手动进刀,不该改用自动进刀”;

②工件和钢管紧固螺栓方位不对,工件未将钢管夹紧;

③宋某工作中安全观念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三、事故防范措施

(1)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厂安委会和机修车间及时组织职工,进行事故案例现场教育。

(2)钻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安全培训,掌握壹定操作技能,且通过安全考试,持有特种工《安全作业证》才能上机操作。

(3)工件和工具夹应用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牢,严格按照钻床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切莫只对表面操作程序简单了解就上机操作。

(4)工段长在派人更换岗位工种时,首先交代本岗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特别是参加工作较短的青工。

弧光短路起大火26人入黄泉

壹、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11月22日,原皖北矿务局刘桥壹矿,因低压侧接线端子的压接处紧固程度不够而产生电弧火花着火,燃及运输带和其他可燃物,致使井下作业人员26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人民法院对机电队工人孙某某、电管队副队长苏某某、机械化队队长周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刘桥壹矿掘进壹区大班班前会上,机电队长布置孙某某当日下井65采区皮带机卷JD—25内齿轮绞车的80N开关,以待使用。

该队副队长告知孙该开关有壹相漏电。

孙检修了80N开关,更换了该开关的零部件,但没有查明和排除故障的情况下,就让65采区变电所送电,孙按动按钮试车,由于检漏继电器未动作,导致开关短路,加之65采区下部变压所变压器未跳闸,短路电流冲击到变压器低压侧,因低压侧接线端子的压接处紧固程度不够而产生电弧火花,引起该处弧光短路,产生强大电流和高温,将低压侧绝缘瓷头炸碎,继而造成炸脱瓷头的低压侧接线柱接触变压器外壳,再次短路,使变压器油温和压力急骤上升、着火,燃及运输带和其他可燃物,形成猛烈火势,致使井下作业人员2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1.擅自撤掉井下变电所主管人员。

1991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擅自撤掉且下见管人员,机电科领导得知后,要求周重新派人见管,到事故发生时也没有派人见管。

2.违章作业。

副队长告知孙某某80N开关有壹相漏电,孙没有按照电工寻找漏电故障的规定(用摇表摇测的方法)进行检查、没有查明和排除故障,只是更换壹下开关便让送电是导致弧光的主要原因。

3.苏某某违反停产检修计划,对65采区下部变电所没有检修,留下重大隐患。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党和政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制定的规章制度比较多。

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根据煤矿的作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规章制度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血的教训换来的,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人人、时时、处处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患于未然。

歪拉斜吊酿惨祸

2001年3月6日中午,鄂西山区某化工X公司壹分厂检修工班长严某、维修工饶某、王某3人根据车间主任殷某的安排,对二号炉检修现场进行清理,严某违章安排无证人员饶某在三楼顶端操作行车,王某和严某在二楼接放被吊运的物品(电击大套),当吊运第3只大套时,由于行车已经到位,但3人虽采用歪拉斜吊但仍无法使大套落到理想地点,严、王2人在没有取掉挂钩的情况下,强行推拉重达800多千克的大套,此时大套尾部着地,头部悬空使钢索已呈20度的斜拉状态,在外力的作用下,大套产生巨大的反弹力将严拍伤,被紧急送往县医疗中心接受治疗。

经医院诊断,严某左大腿内侧成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人为违章操作所致,属责任事故,壹是操作者本人违章蛮干;

二是当班领导没有对安全问题进行班前安排和要求;

三是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监督,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有死角;

四是班组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习惯性违章操作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整改措施

壹、组织干部职工在事故发生地点开现场会,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使干部职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二、用壹个月的时间深化安规教育,使所有壹线管理人员和职工对安全规程再壹次进行系统地掌握,且进行专项闭卷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上岗工作。

三、每个生产岗位职工写壹篇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相互约定违规责任,使安全生产在每个人身上都得到体现和保证。

四、着重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运行和即将运行的设施设备、生产现场,查人的思想认识和人的操作行为,对人身和财物有较大影响和威胁的隐患,必须整改后才能生产。

五、对事故责任者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领导及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集团X公司安全保卫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吊车超重失灵工人坠落身亡

某市壹建工程X公司塔吊司机王某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吊车刹车失灵,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1980年5月14日8时50分,王某驾驶2~6吨塔式吊车在铁东E—3区二万四工地组装本吊车平衡箱中,严重忽视安全,操作中,不认真检查松紧颊的松紧程度,也没有调整刹车调整螺杆。

当平衡箱吊到和塔身成90度角,组对塔帽和平衡箱连接的拉板时,刹车失灵。

这时王某没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平衡箱由慢到快下滑撞击塔身,使在平衡箱上作业的起重工曹某坠落到地面,当即死亡;

起重工王某某受到撞击,鼻梁骨,左眼眶骨,左小壁骨骨折,造成脑震荡。

忽视安全,违章操作。

王某身为塔吊司机,不认真执行塔式起重机的操作规定,不认真对塔吊功能进行安全检查。

当出现刹车失灵时,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是导致人身伤亡的主要原因。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遵守塔吊机的操作规程。

塔吊司机要时刻注意安全起吊,操作前,要认真检查吊车的功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操作中,要严守程序,安全操作,以防发生事故。

沪东“7·

17”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

壹、事故发生经过

2001年7月17日早7时,施工人员按张海平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黄浦江壹侧)和江侧(靠近黄浦江壹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俩对内、外俩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且通过对讲机指挥俩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据陈述,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mm)。

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

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驰状态。

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驰状态,约7时55分,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且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仍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且坠落,另壹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现场缺乏统壹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强令工人乘吊栏人仰栏翻钢绳断

1985年2月2日上午,某建材厂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工人乘提升吊栏冒险作业,致使钢丝绳中断,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徐某、安装工人钟某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钟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1985年元月,徐某被某建材厂聘用为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后,在承包某市解放西街十号楼建筑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施工之规定,不设斜道,命令工人爬架杆乘提升吊栏进行作业。

事故前几天,徐某就发现提升吊栏的钢丝绳有点毛,徐某不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盲目蛮干。

发生事故的当天,工人向副队长时某反映钢丝绳“毛的厉害”,时检查发现有壹尺多长的毛头,便指派钟某更换钢丝绳。

而钟某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决定先把七名工人送上楼干活,再换钢丝绳。

当吊栏接近四楼时,钢丝绳突然中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1.违章蛮干,强令冒险作业。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爬架时需设立斜道。

徐某作为安装队队长,严重违背这壹规定,不架设斜道,强令工人爬架杆乘吊栏进行作业,当发现钢丝绳有点毛的问题后,疏忽大意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致酿成事故。

2.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忽视安全。

钟某不落实副队长让其更换钢丝绳的正确决定,为了追求进度。

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擅自决定送工人上楼干活。

这种对事故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1.认真执行建筑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违章指挥,盲目蛮干,冒险作业,对违背者必须严肃处理。

2.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坚决克服轻率麻痹和侥幸心理。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排除,确保安全施工。

违章操作触电死亡事故

2001年5月25日,山西某橡胶厂在生产操作过程中,1名员工因为违章操作而触电死亡。

5月25日凌晨,该企业1号胎面线在生产6.50—16胎面时,机头工刘某未及时将胎面头搭上通往三层水槽的过辊,当他登上架子准备往过辊上放胎面头时,胎面头已经超过位置约450cm左右。

这时按照工艺规定,应该立即停车,将多余部分割掉后重新启动机器,可是他却在未停车情况下,割断了多余的胎面头,结果这段割断的胎面头在爬坡皮带转变下行处挤入上8号挤出机传送带之间的夹缝中,挤压转动成直径为25cm、宽50cm、重约20kg左右的胶卷。

胶卷在从夹缝弹性挤落过程中碰碎了安装在千层片斜上方、爬坡皮带下方的照明汞灯(220V、250W),掉落到俩个千层片之间。

2时15分左右,刘某发现用于照明的汞灯破碎,关停了胎面联动线,踩在接取皮带上用手去拿这卷胎面。

在拿取过程中,右颈肩部碰及已被撞碎汞灯的限流灯丝,发生触电,从接取皮带上摔落在地。

同班组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且送住医院,经半小时的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为右颈肩部、左肘内侧电流击伤死亡。

1.操作工在处理挤压在俩千层片之间的胎面胶卷过程中,右颈肩部碰及已被撞碎汞灯的限流灯丝,发生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操作工在工作中违反《胎面压出(单、双层主副手)岗位工艺操作应会标准》和安全用电“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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