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脱密期协议工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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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脱密期协议工资Word格式.docx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需经用人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了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

  即便单位和员工有约定提前通知期的,但因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一般也是认定无效的。

  但实务中关于对脱密期的规定则有一定的争议。

法律并无明文禁止脱密期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等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与职工约定脱密期的。

  但需备两个前提条件:

1、专门针对有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对于一般职工不能规定脱密期。

2、用人单位事先与职工有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并约定相应的脱密期。

  三、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即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拖欠支付正常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不休年假工资、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最低工资等情况,而诸多情况是企业很难避免,很难完全顾及。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当且仅当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如需提前通知,则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且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

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

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并注意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文件名称。

  2、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积极办理交接,并保留交接单。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劳动者可采取向用人单位发函的形式,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用人单位负交接不当的后果。

  4、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虽然可以达到离职的目的,但若涉及违约,最终仍然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这种违约责任也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前提的,与此同时,劳动者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5、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在正确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下,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篇二:

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对策

  篇三: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劳动者)姓名: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叶建彭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月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若乙方实际工作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工作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

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致本合同约定乙方工作岗位不能实际履行时,在不影响乙方劳动合同报酬情况下,甲方调整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服从。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实际经营需要,经过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具体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以劳动局审批为准。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调整工作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基本工资为元;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基本薪资为元(工资内包含保密工资),晚上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乙方的加班工资根据乙方月基本工资作为基本进行核算(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表)工资形式为()。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月薪制

  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基本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1.银行代发2.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单。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培训与保密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另行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本合同到期时服务期未到的,除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外,本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乙方需全额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具体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知识产权、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合作伙伴及客户承诺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乙方离职的,离职前应将保密资料交还甲方,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继续保守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支付乙方薪酬中包括保密金;

员工离职时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商业保密金;

脱密期为离开公司的三年期限。

  (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影响完成在甲方工作任务的第二职业,以及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五)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或者造成甲方客户、合作伙伴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六、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乙方不按时提交社会保险终止单等原因造成甲方参保义务无法正常履行的,责任由甲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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