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计划生育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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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要符合什么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呢?

1、答:

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只是个大概框架标准,同学可畅所欲言)2、答: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3、答:

2002年9月1日实施。

4、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

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

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四川省二胎政策四川省二胎政策(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1、经济背景(因素)分析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

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中国还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困难。

目前,全国每年有近2000万青年人进入劳动年龄。

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达到1.2亿人,到2005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超过1.5亿。

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坚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才能使劳动力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为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为综合治理我国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地方立法,难以完成这一重任,必须由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

一、年至年:

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

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世纪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

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亿。

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

“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

”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

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二、年至年:

提倡计划生育二、年至年:

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的试点阶段世纪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

年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三、年至年:

提倡三、年至年:

提倡“晚、稀、晚、稀、少少”的生育政策阶段的生育政策阶段年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

“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

”四、年至今:

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年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同年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

这个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是,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业发展纲要农业发展纲要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毛泽东毛泽东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国策基本国策

(一)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建国以来至

(一)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建国以来至19世纪末世纪末1、认识到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必要性的问题、认识到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必要性的问题2、严格的控制人口增长、严格的控制人口增长3、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人口问题提高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人口问题提高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要位置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二)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2000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

2003年至今1、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的新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人人口口与与计计划划生生育育法法律律制制度度一、人口与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概述划生育法律制度概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LawonPopulationandFamilyPlanning)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颁布

(一)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的重要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

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

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

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

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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