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PPT(培训)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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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1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22)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4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员(按司法解释包括乡镇一级以包括乡镇一级以上的共产党、政上的共产党、政协各级机关从事协各级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事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事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务人员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等基层组织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案例:
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讨论:
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讨论:
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公款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公款10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
王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
王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
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
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利用自己管“物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
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
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本案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2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物。
侵吞侵吞: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窃取:
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
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骗骗取取:
利利用用职职务务之之便便,以以隐隐瞒瞒真真相相、虚虚构构事事实实的的方方法法骗取公共财物,骗取公共财物,如如:
陈陈某某系系某某村村民民委委员员会会主主任任,在在某某公公共共道道路路工工程程建建设设征征用用村村里里集集体体土土地地时时,利利用用职职务务上上的的便便利利,利利用用作作废废收收款款收收据据等等手手段段套套取取征征地地补补偿偿费费99万万元元,据据为为己己有有,陈陈某某的的行行为为即即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
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其他方法其他方法:
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
(11)第)第394394条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22)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33)携款潜逃的。
)携款潜逃的。
例如:
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品。
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钟。
陈某将五块价值上万元的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
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送给小吴一块,其余四块分送其他朋友。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二)贪污罪的认定
(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
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
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人员才能实施;
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
人都可以实施。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
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
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员;
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司法考试真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
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理;
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定性:
(2005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18题)题)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
答案:
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甲是某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应认定为甲是主犯。
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