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66668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49.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docx

国债期货合约及其规则仿真版本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仿真合约及规则

目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合约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细则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结算细则1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3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合约

项目

内容

合约标的

面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5年

期名义标准国债

报价方式

百元报价

最小变动价位

0.01个点(每张合约最小变动100元)

合约月份

最近的三个季月(三、六、九、十二季月循环)

交易时间

上午交易时间:

9:

15—11:

30

下午交易时间:

13:

00—15:

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9:

15-11:

30

每日价格最大波

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士2%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3%

当日结算价

最后一小时成父价格按成父量加权平均价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父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三个工作日

可交割债券

在最后交割日剩余期限4-7年(不含7年)的

固定利息国债

交割结算价

最后交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合约代码

TF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每年付息一次的5年期名义标准国债。

交易所有权对票面利率进行调整。

第六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债券为在最后交割日剩余期限4-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息国债

第七条5年期国债期货的报价单位为百元人民币,以净价方式报价。

第八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1元的整数倍。

第九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

15-11:

30(第一节)和13:

00-15:

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

15-11:

30。

第十二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士2%

第十三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3%

第十四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

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二^一条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

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

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

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会员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价格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

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

盘价。

第二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最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

边数量。

第五章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限价指令

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债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

10-9:

15进行,其中9:

10-9:

14为指令申报时间,9:

14-9:

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第四十七条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四十八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

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

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

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九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

交易。

第五十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贝卩:

最新成交价二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二bp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五十一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交易编码

第五十二条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五十三条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第五十五条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七条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会员应当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九条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档案,并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六^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

(一)客户备案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