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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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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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简述法的形式特征

  3、简述法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5、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6、原始社会的氏族规范与法之间主要有哪些差别?

  7、简述法的作用的实质。

  8、简述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9、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优点和局限性。

  10、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  

参考答案

  1、答: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

  

(2)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总之,法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

它具有规范性。

  同时。

法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因此,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请适当扩充)

  2、答:

法的形式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I)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于法律来说。

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具有规范性。

表现为: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体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2)由田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家通过立法话动产生新规范,认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答:

首先。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因为l)、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不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律。

不论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

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得所充分重视。

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其次。

法律具有利益性。

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的特征。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法林的利益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双向”表现在: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

一个表征负担:

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请适当扩充)

  4、答:

(1)跟随生产力的发展进程渐进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道彼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5、答:

资木主义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尽管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的共同任务。

但不同阶段,他们表现出的特征又有显著的不同。

  (l)自由资木主义阶段,自由竞争占有统治地位。

法和国家权力一样为确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尽可能减少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这一阶段的法。

其主要作用是保证私有财产权的安全。

并由此确立了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受限制、过失责任等原则。

  

(2)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垄断带来了大量的杜会问题。

适应维护统治的需要。

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社会化”问题。

即法律不仅保护个人权利。

也着重保护“社会利益”。

因而对经济生活采取积极干预的态度。

这一阶段的法。

由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如对竞争的限制(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现代经济法的出现)。

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以及强调无过错也负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3)当代资本主义阶段,由于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

出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新形志。

国家经济职能空前加强。

法律更多地担当增强“社会福利”的任务,其主要表现为,在继续对垄断利益进行限制的同时,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各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加强对自然资派和环境的保护:

为各种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和教育文化事业提供保障等。

  6、谷:

(l)前者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

后者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前者反映和维护氏族杜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后者体现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前者主要靠人们内心信念、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保证实施:

后者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4)前者中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

后者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分。

  (5)前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

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

后者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

因而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城为界限。

  7、答:

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

所以以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

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

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

  8、答;首先。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

  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3)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惟一保证力,法律的实施还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其次。

法和实施要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法律具有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总之,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同时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从而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于以实施。

  9、答:

(l)一般而言,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一种是个别指引。

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作出指引。

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2)法是一种抽象性、概括性的社会规范。

其指引是一种规范性指引。

  (3)与个别指引相比法的规范性指引能适应系统化的社会治理需要。

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经济等社会成本。

具有效率的优点。

同时能克服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干扰。

使法的作用保持连续性。

此外,也能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为社会提供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感的社会环境。

  (4)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即比较抽象。

针对性不强,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祛。

  10、答: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考查基点不同:

(2)作用对象不同;(3)存在方式不同(4)所处层面不同: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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