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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材料最新

 

李今朝涉嫌故意杀人案

 

专家论证会参考材料

 

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今朝,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案发前系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李今朝中医诊所法人兼主治医师。

 

(二)《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

 

1、2014年7月21日“合公蜀刑诉字【2014】第216”号《起诉意见书》指控:

“201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今朝在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李今朝中医诊所给受害人刘业

 

清复诊,在诊所无菌室手术床上给受害人刘业清颈椎大椎穴旁的位置皮下注射一直10ML“脉络宁注射液”(但“脉络宁注射液”说明书在用法用量中注明是静脉滴注,没有注明可以皮下注射),注射后犯罪嫌疑人李今朝即发现刘业清出现不适,有呕吐声音,后将其翻过身平躺在手术床上,向刘业清嘴里塞了四五粒“速效救心丸”,做了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并灌了葡萄糖,后发现刘业清呼吸和脉搏都没有了,判定其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今朝见无人发现,便将无菌室锁上接

 

着就诊其他患者,当天中午趁诊所无人之机,将刘业清尸体移至诊所

 

CT室存放中药的暗房内藏匿。

当晚22时许又乘无人之机将刘业清尸

 

体用包装中药的灰色编织袋套起来后移至其停放在诊所门口的卡宴

 

越野车后备箱,后开车来到事先踩好的南岗镇路边,将刘业清尸体扔进事先找好的一大坑内用土掩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今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涉嫌医疗事故罪。

 

2、2014年12月2日“合公蜀性苏子【2014】第360”号《起诉

 

意见书》指控:

“201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今朝在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李今朝中医诊所给受害人刘业清复诊,在诊所无菌室内李今朝让受害人刘业清侧卧在手术床上在其

 

颈椎大椎穴旁的位置皮下注射一支10ML“脉络宁注射液”,注射后犯罪嫌疑人李今朝即发现刘业清出现不适,有呕吐声音,后将其翻过身平躺在手术床上,向刘业清嘴里塞了四五粒“速效救心丸”,并灌了葡萄糖,又做了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

大约5分钟后,李今朝发现刘业清呼吸和脉搏都没有了,判断其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今朝因怕被人发现刘业清在诊疗过程中死亡会影响其诊所生意,于是见无人发现,便将无菌室锁上后继续接诊其他患者,当天中午趁诊所无人之机,将刘业清尸体移至诊所CT室存放中药的暗房内藏匿。

当天下午1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今朝驾车至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一荒地寻找掩埋

 

刘业清尸体的地方,当晚22时许李今朝独自一人将刘业清尸体用包装中药的灰色编织袋套起来后移至其停放在诊所门口的卡宴越野车

 

后备箱,后开车来到南岗镇路边一荒地,将刘业清尸体扔进事先找好的一大坑内用土掩埋。

2014年5月10日18时许,我大队在犯罪嫌疑人李今朝的指认下找到了被掩埋的刘业清尸体。

我局随即对刘业清的尸体进行了相关鉴定,经鉴定,死者刘业清排除系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碱基对硫磷、乐果、毒鼠强毒物中毒导致死亡;排

 

除系被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排除系机械性损伤直接导致死亡。

因刘业清尸体高度腐烂,脏器自溶不具备通过鉴定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后我局会同市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又提取了死者脊髓、胃组织、口腔拭子、肝组织、颈部肌肉等检材送往中国刑警学院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死者刘业清脊髓和颈部肌肉中检出脉络宁注射液药物成分、口腔拭子中未检出速效救心丸的冰片药物成分。

 

2014年11月12日,受我局委托,安徽省医学会在其专家库中

 

选取了骨科、麻醉科、针灸科、药学、疼痛科等专业的5名专家对李

 

今朝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刘业清的诊疗过程及刘业清的死亡原因

 

及进行了论证鉴定。

论证鉴定结论如下:

1、依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脊椎中有脉络宁成分。

因此,推断患者可能

 

系脉络宁注射误入蛛网膜下腔引起死亡。

2、大椎穴可以应用穴位注

 

射。

但此部位注射风险较大,稍有不当,药物会进入蛛网膜下腔或硬

 

膜外腔,因此,注射要求细致、严格,临床要求必须有资质和丰富经

 

验的医生操作。

3、脉络宁系用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及动脉硬化性闭

 

塞症等疾病的治疗。

因此,选择治疗颈椎病不当。

4、脉络宁注射液

 

临床使用过程中有不良反应的报道,会引起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及

 

皮肤系统等的损害,严重时造成过敏性休克及死亡。

5、脉络宁为静脉滴注的中成药制剂,不宜选择肌肉注射。

 

经查,李今朝经营的诊所没有任何抢救器材,甚至连氧气瓶都未配备,不具备抢救的客观条件。

李今朝在发现刘业清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寻求诊所其他医生、护士的帮助或求助120急救,在简单救治后主观判断刘业清没有心跳、脉搏后放弃救治。

同时,因为害怕将刘业清送至其他医院抢救后,如果抢救不过来,那么因此会影响其诊所生意,诊所可能开不下去,所以没有将刘业清转送至具备抢救设备和更高抢救水平的大型医院继续抢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今朝作为一名医生,对患者刘业清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有义务、有责任予以全力、积极的救助,但李今朝因考虑会影响其诊所生意而不积极作为履行抢救责任及义务,放任致刘业清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今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目前,该案已经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变更管辖。

 

二、争议焦点——李今朝的行为在本案中的定性

 

(一)李今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起诉书的最终意见来看,辩护人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争议

 

焦点在于,李今朝在本案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表述,应当认为主要焦点在于李今朝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具体焦点细分如下:

 

1、李今朝是否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

 

侦查机关认为,李今朝因考虑(刘业清的死亡)会影响其诊所生意而不积极作为履行抢救责任及义务,放任致刘业清死亡结果的发生。

 

辩方认为侦查机关的相关论述缺乏事实证据支撑,且不符合常识和逻辑,李今朝将刘业清抢救成功对其诊所具有更大的积极意义,因此应当认可李今朝放弃治疗时系综合其专业知识,方确信刘业清已经死亡。

 

2、李今朝是否存在导致刘业清死亡的不作为

 

侦查机关认为,刘业清的死亡系李今朝的不作为所导致。

 

辩方认为侦查机关的相关论述严重缺乏证据支撑,李今朝在本案中已经尽了基本的抢救义务,其行为中不能反映出其放任的故意,也就是说李今朝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尚不能确认;特别是在死亡原因和时间节点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李今朝系在刘业清死亡后才放弃抢救,更不能确认刘业清的死亡即系李今朝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所导致。

 

3、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侦查机关认为,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辩方认为侦查机关的这一结论缺乏事实支撑,现有鉴定结论已经排除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在具体死因未能查明的情况下,难以确认刘业清的死亡是否与李今朝的行为具有何种间接因果关系,并且侦查机关缺乏对自身假设存在的间接因果关系构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具体论证。

 

(二)李今朝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起初的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机关认为李今朝构成医疗事故罪。

 

辩方认为李今朝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双方具体争议如下:

 

1、李今朝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侦查机关认为李今朝存在错误使用脉络宁药剂、不充分抢救被害人等重大过失。

 

辩方认为,医学理论并不排斥脉络宁用于肌肉注射,并且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李今朝未按照说明书使用脉络宁是导致刘业清死亡的直

 

接原因,李今朝的此种行为难以认定重大过失;李今朝已经尽了既有条件下对刘业清的抢救义务,因而不存在重大过失。

 

2、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侦查机关认为,李今朝在治疗方面的重大过失,导致了刘业清的死亡,因而本案属于医疗事故。

 

辩方认为,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情形。

本案中李今朝已有39年的穴位临床经验,进行穴位注射系其每天的日常工作,发生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完全在其意料之外,此外第一次对刘业清进行治疗时,同样也是注射了10ML的脉络宁,刘业清并无异样,因此,在第二疗程治疗时,李今朝无法也不能预见到同样的治疗手法会导致刘业清死亡,所以,刘业清的死亡应属医疗意外事故。

 

3、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

 

侦查机关认为,李今朝的重大过失与刘业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辩方认为,认定某种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就诊人员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

 

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否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过失行为,或者虽有过失,但不证明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均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现有鉴定结论已经排除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在具体的

 

死因并未查明的情况下,不能断定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三、提请专家讨论的问题

 

(一)李今朝是否具有放任刘业清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二)李今朝是否存在足以导致刘业清死亡结果发生的不作为?

 

(三)李今朝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四)本案是否属于医疗意外事故?

 

(五)李今朝的行为与刘业清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非医疗职务行为引发的突发危情下,医生的职务行为和注意义务究竟如何?

此时,医生对该注意义务违背到何种程度可以构成重大过失?

 

附件:

 

1、李今朝笔录摘要;

 

2、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意见和复函;

 

3、被害人亲属代理人提供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4、李今朝执业资格及执业情况统计

 

5、“脉络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医学文献

 

李今朝笔录摘要

 

第一次讯问笔录(2014年5月10日10时13分—16时08分)

 

问:

3月31日在你诊所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

3月31日刘业清是在上午十点左右到诊所的,我给他复诊过以后,听刘业清说颈椎还有点疼,按照日期推算他的输液应该结束了,但是当时我并不知道刘业清在这期间没有按时来诊所吊水,我先开了一针“脉络宁”穴位注射针剂,他缴完费把药剂拿回来我们俩就进入了无菌室,我把门关上让他侧卧在床上。

面是朝西头南脚北的姿势,打完针我就觉得刘业清不对劲,当时我就慌了把刘业清翻过来平躺在床上,在无菌室找到速效救心丸和葡萄糖给刘业清灌了下去,还是不起作用,一时间我也没有主意,只好转身出门将无菌室的门锁上,把钥匙装在口袋里。

 

问:

你为刘业清打完针以后,他说什么状态?

 

答:

打完针以后我听见他有呕吐的声音,我把刘业清翻过来让其平躺在床上,做了相关抢救动作,渐渐我发现他的呼吸和心跳都没有了,我喊“老刘、老刘”也没有反应。

 

问:

你实施怎样的抢救?

 

答:

我先给其服用了四五粒速效救心丸,然后给他做了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那时刘业清还有微弱的呼吸,心脏按摩了大约一分钟左右,

 

最后拿了两支OML的葡萄糖,我打开瓶塞就往嘴里灌,我看见刘业清没有吞咽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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