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手册(科培20120408)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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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工作3个个月后,仍然没有拿到工资。

和雇主洪某交涉无果后,月后,仍然没有拿到工资。

和雇主洪某交涉无果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申请仲裁。

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申请仲裁。

案情案情2张某原系张某原系A手表厂高级技师,退休手表厂高级技师,退休后身体仍然健康,被后身体仍然健康,被B钟表厂聘为技术部高级技师。

钟表厂聘为技术部高级技师。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年,月工资年,月工资2000元,元,张某应完成产品研制任务,遵守厂纪厂规。

合同期张某应完成产品研制任务,遵守厂纪厂规。

合同期间,钟表厂和本地同行厂家组建钟表集团,调整技间,钟表厂和本地同行厂家组建钟表集团,调整技术力量,将张某解聘。

张某将纠纷提交当地劳动争术力量,将张某解聘。

张某将纠纷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

议仲裁委仲裁。

【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

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

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

2007年6月4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

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用宽限期。

据此,本案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仲裁明确: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即上海明确对于“过期合同”,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宽限期。

另外,此案中的用人单位尽管在何女士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回放】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

曾某经人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3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华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

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案件回放】2007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上海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

2008年1月,王女士工作的这家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其工资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

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

王女士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以上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返聘人员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务员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事业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劳动者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劳动者15特殊主体:

v现役军人v家庭保姆v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企业就业的v保险代理人医药公司代理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狭义的定义1:

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实务理论实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部分),非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部分),非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均属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双务有偿合同两者均属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双方当事人不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适用法律、救济手段不同适用法律、救济手段不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成立的三或四标志劳动关系成立的三或四标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有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必须有劳动工作岗位必须有劳动工作岗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讨论:

直销公司的直销员、保险代理人、超市促销人员、展会临时工等用工现象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新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案例指引1张某某,15岁,拿其哥哥身份证冒充哥哥在工厂打工。

工厂未给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张某工作时,不慎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

工厂发现张某某冒名进厂后,以张某某有过错为由,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其余工伤待遇拒不支付。

问:

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否给予张某工伤待遇?

应对:

查验身份证件的能力?

“三不”经验?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案例指引2杨某为某工贸公司新任销售总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年终实现的利润率比上年增长50%以上时,公司将以公司净利润2%的标准给予销售总监年终分红奖励”。

杨某任职期间,公司经营业绩稳步上升,杨某也依照公司的薪酬办法连续两年获得了分红奖金。

随着公司业绩的迅猛增长和利润额的逐年攀升,公司修订了薪酬管理办法,将销售总监的年终分红比例降为1%。

杨某签字确认收到了公司修订后的薪酬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则没有相应变更。

年终分红比例因此发生争议。

法律链接:

司法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小吕应聘到上海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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