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述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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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原则基基本本原原则则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质量质量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安全安全安全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就是确保建筑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2)建筑活动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原则基基本本原原则则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1.1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基基本本原原则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办事。
作为建筑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1.1.1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证。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范围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基基本本原原则则1.1.2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
狭义狭义狭义狭义的建筑一般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范畴,这也是传统的建筑概念。
就广义广义广义广义而言,建筑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的内容: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
市政市政市政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
水水水水利、电力利、电力利、电力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
配套配套配套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的敷设、安装等。
(1)投资、运作、管理投资、运作、管理是建筑活动的起点,也是贯穿建筑活动始终的重要环节。
投资方向、运作方式和管理水平的不同,直接导致建筑活动的结果也不一样。
(2)工程勘察和设计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建建筑筑活活动动的的表表现现1.1.2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3)建筑施工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
(4)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时间调度和资金调度。
建建筑筑活活动动的的表表现现1.1.2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1.1.2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5)运行保养建建筑筑活活动动的的表表现现建筑物和构筑物作为一项建筑工业产品,在建成以后也存在一系列的保修保养的服务。
售后服务的质量应成为建设者全面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完整的部分。
除此之外,建筑活动中还会涉及许许多多的事务和相关社会关系,如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关系,工程建设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工程建设与标准化设计的关系等,它们都属于建筑法规调整的范围。
1.1.3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经济协作关经济协作关经济协作关系系系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民事关系。
调调整整对对象象
(1)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当国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产生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筑法规来调整。
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不对等不对等不对等的关系。
该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建筑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人员、经济方面的合作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来加以调整和规范。
经济协作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平等民事主体平等民事主体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关系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该关系主要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加以调整。
(3)建筑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某些建筑活动会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由之产生的国家、单位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以及其他的民事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调整。
该关系主要用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调调整整对对象象1.1.3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2)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1.2建筑法律关系v法律关系指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权利利和和义义务务关关系系。
建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筑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一个建设单位和某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建筑法律关系,在合同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v总之,建筑法律关系是建筑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与生活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建筑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关系主体关系主体关系主体1.2.1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关系客体关系客体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内容关系内容关系内容关系内容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参加建筑活动参加建筑活动参加建筑活动、受建筑法规调整受建筑法规调整受建筑法规调整受建筑法规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和个人个人个人个人。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他们是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是各类建筑活动的审批者、监督者和管理者。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它们负责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
制定颁布建筑法律;
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筑法律的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计划机关、建设主管机关、各类建设监督机关和国家建设各业务的主管机关。
它们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规划和制定各项建筑法规和标准,进行行业管理。
1.建筑法律关系主体1.2.1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
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发起方和投资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勘察和设计院等是工程蓝图的描绘者。
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制造企业等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实施者。
它们积极地参与到了各类建筑活动中来,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3)公民公民公民公民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有力的保障。
1.2.1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享有的权享有的权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一般表现为财财、物物、行为行为和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
在建筑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财”的客体主要是建建设资金设资金;
表现为“物物”的客体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机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成或未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械、建成或未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某个具体的某个具体的建设项目本身建设项目本身也可以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行为”的客体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通常表现为建筑管理执法活动建筑管理执法活动、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安装活动施工安装活动、验收活动验收活动等;
在建筑法律关系中的表现为“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的客体主要包括商标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权、建筑作品著作权建筑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
2.建筑法律关系客体1.2.1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利和义务利和义务利和义务,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在某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要求。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主体双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
3.建筑法律关系内容1.2.1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1.2.2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筑法律关系主体筑法律关系主体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例如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随即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建筑法律关系随即产生。
1.2.2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