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再研讨PPT课件下载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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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669876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年08月数据显示:
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月数据显示:
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年和2015年适用年适用“24条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万余件和9万余件,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近年案发率增长至近16万件。
万件。
另外,据统计夫妻一方宣称不知情但仍然适用另外,据统计夫妻一方宣称不知情但仍然适用“24条条”审理的审理的此类案件,此类案件,2014年和年和2015年均在万件以上,年均在万件以上,2016年激增至年激增至1.8万余万余起起。
适用“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2014年2015年2016年0246810121416总量一方不知情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一婚姻法二司法解释-用途论与时间论三最高院杜万华专委的解答四最高法院院长信箱答复五补充规定六最高法最新答复七案例参考八理论研究九立法动态十其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答目录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一、婚姻法-用途论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共同债务的清偿【是否应该用一方婚前财产清偿?
对用婚前财产清偿一方公平吗?
-案例】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5196698764二、司法解释-用途论与时间论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已经超越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司法解释二已经超越(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用途论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30号)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债务也应该如此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3年12月)-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论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三、最高院杜万华专委的解答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关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另一方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以及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一直是家事法律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也是牵动千家万户的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并就此问题作出了全面解答。
关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及阶段的解答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杜万华:
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
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15196698764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
(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
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
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
15196698764我们认为,从现有的婚姻法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予以解决。
15196698764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即使提供了证据,法院采纳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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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6698764为什么社会对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反响这么大?
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
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
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15196698764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1519669876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举证责任首先在债权人,要达到证明程度,单提出借条不能证明真正履行出借义务,要能够举出履行出借义务的其他证据,这在证据方面有一系列规定。
如果证据在形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债务人一方还可以举出其他证据反驳;
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要亲自出庭,向法庭写保证书,如果证言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
15196698764记者:
一些妇女反映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所借债务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也没法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
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
如果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认可这一债务存在。
作为共同诉讼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
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人民法院最后也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作出判定。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积极维权,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15196698764四、最高法院院长信箱答复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TEL:
15196698764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
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
”却并无对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