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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包括一般主要条款,是问题:

合同未包括一般主要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否影响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形式u合同空缺条款的一般确定规则合同空缺条款的一般确定规则l一个原则:

一个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如,质量条款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l三个办法三个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不能确定的,则使用合同法第62条的具体规定。

合同的订立形式u合同法解释

(二)第合同法解释

(二)第11条:

当事人对合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u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法第6161条、第条、第6262条、第条、第125125条等有关规定予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以确定。

l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订立方式1、要约的概念l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l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的订立方式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的订立方式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u要约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1.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u要约撤销针对已生效的要约1.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u要约失效1.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2.失效的情形包括: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小试牛刀甲方对乙方发出要约表明:

“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达你方答复为止。

”问:

此要约能否撤销?

12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合同的订立方式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能否撤销?

承诺生效的两种情况:

11、到达生效;

、到达生效;

22、行为作出时生效、行为作出时生效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撤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撤销就可能构成违约。

销就可能构成违约。

合同的成立u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具体而言:

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口头对话: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行为: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

数据电文:

指定系统;

未指定系统;

合同书: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

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信件、数据电文等);

要式合同:

完成法定或约定的相关手续时合同成立。

如,招投标合同、拍卖合同合同的成立u合同成立的地点n承诺生效地即合同成立地。

承诺生效地即合同成立地。

n对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涉外合同纠纷法对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等具有重要律适用、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等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

完成有关必要程序的地点;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最后一方签章地;

其他:

如,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的合同,以接受履行地为成立地。

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u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解决的是合同存在与否的事实问题;

u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价值判断,合同无效不代表合同不成立;

u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体现意思自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体现国家干预;

u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缔约过失等民事责任,合合同无效同无效可能会引起行政、刑事责任;

u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即生效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附条件l生效条件l解除条件附期限l生效期限l终止期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期限。

因此,生效除需遵循相应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则外,还要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恶意串通、恶意串通l恶意恶意:

明知行为非法而故意为之;

l串通:

串通:

双方虽然达成合意,但缔约动机是损害他人利益;

l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损害国家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共道德l违反人格尊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3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目的法目的法目的l如通过买卖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以合作的形式变相买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1、欺诈、胁迫欺诈、胁迫欺诈、胁迫欺诈、胁迫l欺诈: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l胁迫:

行为人以加害相威胁,使对方恐惧,不得已而与其订立合同;

l损害国家利益。

55、违反法律行政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规强制性规定规强制性规定规强制性规定l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l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l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因误解做出意思表示误解方受到重大损失l重大误解不同于欺诈重大误解不同于欺诈l主观主观:

一方利用优势向对方施压,或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l客观客观:

已造成当事人利益分配严重不公平l仅适用于双务双务合同l受害人处于危难或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状况:

急迫状况:

心理、生理、经济等l行为人主观:

行为人主观:

恶意l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

有失公平l违背真实意思可撤销合同法定事由发生在合同签订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可撤销合同l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l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l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归于无效,其取得的财产已经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必须予以返还。

如果原物不存在,返还义务人需用货币补偿。

过错方进行赔偿。

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

性质应属缔约过失责任。

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财产,不应当再返还对方,而应收缴后交与受到损害的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u债权人的代位权n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n代位权的成立要件l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

合法存在;

l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已经到期;

l债务人怠于行使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损害;

l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u债权人的代位权n代位权的行使要求1.1.主体:

主体:

是债务人的债权人2.2.名义:

名义:

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3.3.方式:

方式:

诉讼4.4.相对人相对人:

次债务人5.5.限度:

限度:

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n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对债权人:

对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直接受偿,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均可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到期债权代位权代位权怠于履行怠于履行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u代位权诉讼的有关问题n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n给付之诉与代位权诉讼的分立:

给付之诉与代位权诉讼的分立:

l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是给付之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是代位权之诉。

l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的,告知另行起诉。

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时,中止代位权诉讼。

l请求数额:

超过债务人负债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债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债务人对超出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告知另行起诉。

债权人胜诉的,代位权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n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l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第三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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