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令第23号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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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令第23号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八、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十一、对和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一、对(国家发改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作出修改

(一)相前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四)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六)相关性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八、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十、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十一、对和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作出修改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作出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修改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修改前修改前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后修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部门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修改前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第三款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一)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二)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删除第九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修改前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第十三条中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将第七条中的“批复”修改为“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将第九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批或者核准”。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二)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删除第八条中的“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删除第十一条中的“项目审批部门”。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将第二条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第三项修改为“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并作为本款第七项。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审批部门”修改为“审批、核准部门”。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将第六条中的“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审批”、“核准”修改为“审批、核准”。

将第七条中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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